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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不可再生工业原料的出口限制已成为对外贸易中的敏感问题,也是国际贸易摩擦频发的高危领域.从逻辑性、公平性以及GATT1994例外条款所体现的根本价值来看,GATT1994第20条对《中国入世议定书》11.3段是应予适用的;对出口配额措施援引GATT1994第11.2(a)进行抗辩是不可行的;而对出口许可证措施禁止与否则应更多考察其实施目的和最终效果.我国应吸取“原材料案”败诉的教训,完善国内相关配套法规,充分利用WTO例外条款抗辩,并通过国内税收杠杆调节的方式积极应对未来的贸易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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