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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枫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4):106-111
人们往往不经意间将法学教育等同于大学法学院的教育,将培植法律人才的期望系于法学院一身,失望之余,又对法学院颇多苛责。综观各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对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越来越趋同于“法科教育+司法考试+实务研修”这一模式。法学院把持法科教育,实务部门通过司法考试和实务研修充当法科教育的质检部门和产品加工车间,获得了对法学教育相当的话语权。这种实务部门与法学院的配合,符合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规律,也有利于法学院秉持大学理想,免于沦为职业培训学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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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枫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2)
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控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在多种监控方式中 ,司法的监控无疑最有效。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 ,但鉴于我国司法机关的现状 ,现阶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以限定于行政规定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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