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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迎凯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9,9(1):24-28
公司成立前后,公司章程的性质分别表现为契约、自治规则,因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在公司成立前、后分别表现为契约效力和自治规范的效力。真正意义上的“公司章程”仅指公司登记后的章程,它约束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决议撤销和无效的情形,是对公司章程效力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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