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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文霞 《科技信息》2011,(26):393-393
随着国企改革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到了破产的边缘。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实务中,不论是由企业的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均需提供拟破产企业最近的财务状况报告。法院通过审核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状况、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是否裁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依法清算偿债。但在有些情况下,如企业发生财务困难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企业(即债务人)可能会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通过重整,采取引进新的投资人、重组有效资产、债务重组等多种措施,以使企业渡过难关,避免破产的风险。本文拟就在破产重整中对企业破产债权确认及处理  相似文献   
2.
魏文霞 《科技信息》2011,(26):387-3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明确了《企业破产法》适用的主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所有法人企业。从所有权角度来看,不仅包括原《企业破产法(试行)》中适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还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破产法》对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伴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不可避免,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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