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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针对无权代理中规定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形式,从法律逻辑上看表面上能够较为清晰的解决代理人相关的责任归属问题。但是笔者深入研究发现,现实中存在一些虽然责任归属清晰但是对相对人利益保护不利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无疑是与法律设计的本意相冲突,因此大胆引入"责任共同体"的概念,以期能合理解决这一困境,完善我国代理人制度,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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