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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低,管理不规范,造成营业税税款流失。首先,在计税基数上捣鬼。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无论是否“包料”,所用材料都必须计入营业额之内,作为计税基数。但一部分施工单位却借包工不包料之名,行包工包料之实,并将所“包”材料从营业额中排除,偷逃国家税款。其次,某些建材供货商不提供正式发票,造成相关环节的税收流失。一些劣质建筑材料的供货商,要想立足于竞争激烈的建材市场,办法之一就是通过“打白条”,不出具正规发票的方式供货,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应缴纳税款,以此压低价格,参与竞争;而施工单位则通过不要或少要发票的方式,人为地降低工程成本,少计算计税营业额,偷逃建筑业营业税。再次,通过层层转包工程的方法偷逃税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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