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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菊红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6)
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法律性质、招生过程中高校的法律地位及招生过程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三方面的分析结果为高校招生纠纷可诉化提供了理论及现实依据。高校招生过程中可能被诉的教育纠纷主要存在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两个层面,而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招生工作不透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力度不够;招生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因此,完善招生立法、建立健全招生信息公开机制、高校重视《招生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等是减少高校招生纠纷诉讼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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