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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指名合同债权让与成为投资流动化不可或缺的要件。故各国立法逐渐扩大让与的自由并确保让与安全。然而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体制下制定的我国民法通则对指名合同债权让与限制颇多,显然背逆潮流。本文对世界各国指名合同债权全部契约让与的许否、性质、形式、限制源泉、对于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债务人对于让与人抗辩和抵销的援用范围诸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在扬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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