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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罚性赔偿的实质在于权利人所获得的赔偿金大于其损失,该原则只能作为补偿性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存在.我国现行法律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所确立的全面赔偿原则不仅符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而且也符合TRIPS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标准.我国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知识产权法中.  相似文献   
2.
权利质权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重要的担保物权之一,并为物权法所认可。随着知识产权日益发展,知识产权质权也逐步成为主要的权利质权供当事人提供质押。尽管近三十年来知识产权法在我国不断取得进展,但是其在制度上仍存在不足之处。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而更多地选择不动产作为质押标的,权利质押成为中小企业质押融资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新兴的权利质押方式,更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的金融风险,以及如何去防范金融风险,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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