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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出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詹子友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8,28(3):66-69
由于劳务的人身属性与价值的不确定性,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及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认为劳务不宜作为出资,但股东出资的渠道仍然有拓宽的必要,我国公司法立法应当顺应时势,认可劳务出资。在确认劳务出资时,应处理好劳务出资的评估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确保公司的资本真实和债务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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