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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德的一生都在致力于探寻知识的根源和可靠性保证,而逻辑作为被公认的具有必然性、普遍性和可靠性的知识,自然属于康德的研究视域。康德不但在他的三大批判中始终贯穿着逻辑思考,而且在其《纯粹理性批判》中专门探讨了形式逻辑问题和先验逻辑问题。康德对形式逻辑进行了批判,认为形式逻辑由于脱离了思维的具体内容,只做纯形式的思考,不是真理的逻辑,也不能获得新知识。他在批判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建构起先验逻辑体系,主要包括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先验逻辑既接受先天的形式,又结合具体的思维内容,因此不但可以保证知识的真理性,还可以扩展知识的范围。当然,从逻辑自身发展来看,康德的先验逻辑已经"超越"了逻辑的范畴,包含了认识论及形而上学的内容。  相似文献   
2.
法律逻辑的品质就是法律逻辑这种逻辑所具备的一些个性或者特征,是法律逻辑不同于"普通逻辑"之处。法律逻辑所具有的自身品质是:突出实践性,带有题材性,其推理的结论可以有效性和合理性两个标准共存,其逻辑基础是非形式逻辑等。  相似文献   
3.
目前,学界对法律逻辑的学科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形式逻辑分支论、应用逻辑分支论和理论法学分支论3种。在我国,虽然理论法学分支论最近才有个别学者以模糊的语气谈及,并且一经提出便遭到许多学者的质疑,但经过分析,就会发现,理论法学分支应该是法律逻辑的最佳归宿。  相似文献   
4.
直观理论是现象学的特色方法之一,也是胡塞尔对哲学的重要贡献。胡塞尔在继承传统西方哲学直观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和创造,提出了直观理论的方法论体系。根据直观对象的不同,区分出不同的直观。胡塞尔现象学的直观是直接把握事物本质的,是本质直观,这和本质反思不同。现象学不承认本质和现象的二分,认为本质就在现象之中,不是在现象的背后,甚而现象就是本质,事物对我们呈现的东西就是本质,因此直观可以对其把握。这是一种哲学思维方式的变革,有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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