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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荣光 《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6,(11):62-63
新《公司法》从今年1月1日实施后,用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在法律上已无障碍。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高校(或代表高校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高校方)用知识产权直接作价投资入股注册有限公司的操作中,因知识产权受让实体开始时尚未存在,直接作价投资入股难以操作,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攻略,方能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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