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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行政成本是政府向社会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所需要的行政投入或耗费的资源。长期以来,在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活动中,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树立行政成本的概念,监督机制也不健全,造成了诸如行政成本居高不下、人员臃肿、决策不科学等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从更新政府的行政成本的概念着手,加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体制,加强监督,规范财政预算运行体制,控制"三公"经费的开支,最终实现我国建设精干效能、清正廉洁的高绩效政府的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对请求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以上规定并不明确,存在不少疏漏之处。为了确保公司理性顺畅退市,使得无法继续运营的公司能够按照既定规则退出市场经济的竞争舞台,使得资本得到更加合理的运用,文章对《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法条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其中的一些疏漏,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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