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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大诉讼法在管辖一章中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作为第一审法院,且明确了最高法院一审案件的范围,回顾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运作实效,该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最高法院作为初审法院违背了程序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这一形同虚设的程序同时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在管辖制度中应取消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之规定,从立法上完善中国的级别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具有极大的价值蕴涵。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程序的设计上存有缺陷。为更好地发挥回避制度的功能,实现其价值,立法上应扩大申请回避的主体范围;保障申请回避权行使主体的知情权,完善回避告知制度;延长回避告知的时间,缩短申请回避权行使的时间;弱化回避处理程序的行政色彩,对回避决定的救济程序应予以诉讼化处理。  相似文献   
3.
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制度具有正当性,但调研显示该制度在纠纷调解实践中却较低地被使用,且大有逐渐消隐发展趋势。究其原因,既有制度设计非理性的因素,更有来自人们理念方面的问题。为求制度与实践的完美契合与良性互动,首先需革新权利与权力关系问题上的旧观念,重塑权利与权力关系新理念;其次要经由法律提高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制度法规制的层级,确保其具有权威性和形式理性;再次还必须为该制度的运行设计科学的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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