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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飞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6):31-35
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最早产生于法国,随后被各国所继承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是因为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合理预见到的财产损失。本文对可预见规则的历史渊源、主要理论学说、具体实践适用以及适用的例外等方面对可预见规则进行充分探究,为可预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提供适当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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