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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了"二人以上轮奸"情形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个行为人在轮奸的共同故意下,部分行为人实施强奸得逞,部分行为人实施强奸未得逞的情形,对此应做何认定,存在争议,出现了起诉、审判不一的情况。本文即以具体案例入手,从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基本理论出发,认为对此类亲手犯性质的共同犯罪也应当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和"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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