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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庆丽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4,25(4):19-24
在我国的侦查中强制侦查到案措施包括:拘传、拘留、逮捕,立法的不足在于这样三个方面,第一,没有明确强制到案措施与羁押的分离,混淆了羁押防范措施与强制到案措施之间的关系;第二,拘留所附带的关押期限太长,而使其变成一种准羁押的诉讼防范措施;第三,没有明确公安机关的无证强制到案措施,不能满足侦查实践的需要,从而导致本属警察法所规范的留置盘问措施在侦查中滥用,成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到案措施体系之外,被最为广泛运用的强制到案措施。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第一,建立羁押与强制到案措施分离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第二,缩短拘留所附带的监禁期限;第三,整合留置盘问与其他强制到案措施之间的关系,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留置盘问作为紧急情形下的侦查强制到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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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庆丽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13,(6):137-140
法律职业礼仪是法律从业人员的重要素质之一。目前,实践教学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机组成部分,但实践教学中法律职业礼仪教育尚未列入教学大纲,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律职业礼仪课在法学教育中的现状、法律职业礼仪教育的缺失对法律人才培养的不利影响进行分析,拟就加强和完善法科学生法律职业礼仪教育的措施和途径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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