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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公民变更姓名须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查符合条件后才能被准予.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行政行为易被误解为行政许可行为,原因表现为其形式上的依申请性、须经依法审查性、变更条件限制性、行为的授益性等.但姓名权在本质上不属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之内,申请变更姓名的行为在根本上不符合行政许可所具有的目的性特征,其应属于行政确认范畴下的行政变更登记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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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念强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11,(Z1):73-74
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权力制约模式,要使这种模式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必须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由于各种制约因素的存在,公民个体的参与不能满足制约权力的效果,非政府组织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些制约因素,把公民个体的力量组织起来,参与到政府活动中,以达到制约权力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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