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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中介组织的蓬勃兴起并迅速壮大,形成"国家-市场中介组织-市场"新架构,成为经济法中的一种新型主体。传统民商事法、行政法难以全面调整市场中介组织及其参与的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具有必然性。市场中介组织的宗旨、功能、属性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趋同,是经济法的适格主体。市场中介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助于形成内外和谐的经济法体系。市场中介组织接受政府主体监管并辅助、制约政府干预。市场中介组织对市场主体予以市场规制及自律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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