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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婧雅 《西安联合大学学报》2012,(5):65-68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私权,其直接和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私益。财产私权化的扩张可能导致知识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势必在保护知识产权与平衡公共利益之间产生博弈。知识产权立法应着重建立相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达到既有利于保护私权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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