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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各个法律学科中算是最为年轻的学科,以最为年轻的法律调节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二者之间肯定会存在需要协调的方面。宏观上,科学技术的进步总是领先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并不断提出一系列新问题,而知识产权则必须紧跟科技进步,不断解决新问题,努力与科技的发展保持协调的状态。而就著作权法而言,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因而技术的进步对该制度的影响一直受到普遍关注。因此,科技进步的影响作用为分析著作权中的限制与反限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从一定意义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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