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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施联合国人权公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的刑事程序亟需实现现代化。我国刑事程序现代化需要特定的理念来支撑,其中的关键一环就在于对刑事程序观及早地予以澄清,揭示被追诉者特有的主体地位,澄清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专属性,审视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追溯诉讼中证据裁判运用的历史,考察证据裁判主义确立应具备的条件,有助于澄清人们对证据裁判与证 据裁判主义的模糊认识;阐述证据裁判主义的应有内涵,有助于突出办案法官的应有职能,明晰证据裁判主义与程 序正义的内在联系;我国立法确立证据裁判主义突出意义在于保护被追诉者,充分发挥办案法官职能及增强裁判 的权威。  相似文献   
3.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虽然抽象地规定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我国的法律传统决定了在公益诉讼起诉承担上必然带有强烈的权力化色彩。地方保护主义决定了法定行政主管机关在近期内无法有效地开展诉讼,检察机关作为今后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承担者,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授权才能全面开展诉讼。检察机关的起诉权要在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得到民事诉讼法乃至宪法的确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遵循谦抑原则和起诉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履行、消灭过程中信息传递方式的法律解释,可以将它们分为正向信息传递方式和非正向信息传递方式。基于文义解释正向信息传递方式除要约与要约邀请外,可以归纳为告知的方式。基于目的解释,正向方式类似于义务性质,应为准法律行为;非正向方式可以被认为具有权利性质以及责任性质。应当在《合同法》中补足正向方式中信息传递不能实现时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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