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叶俊泽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4,(2):43-47
在我国,对于死刑的存废,应该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应然性看,死刑并不能有效预防犯罪,同时,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单纯地满足民众的报应情感,更要改造罪犯,使之回归社会,因此,死刑没有存在的必要,应予废除;从实然性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制约着我国死刑废除的司法实践,因此,就我国现行死刑制度而言,应予保留,但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