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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市调查资料表明,在该市1994年一季度到期的142户企业3.84亿元融资债券中,只有23户企业能用自身销售收入偿还其融资债券7500万元,而其余119户企业的3.09亿元债券则必须依靠银行贷款垫付,将债券清偿责任转嫁到银行身上,导致偿还主体严重"错位"。通过调查发现,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发债主体先天性"贫血"。个别企业基础薄弱,管理混乱,偿债能力疲软,发展后劲不足,对立项缺乏全面科学的论证,本不具备发债条件,但由于有关部门审查不严,使其蒙混过关,为债券的及时清偿埋下了"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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