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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媒体中的名誉侵权行为相比,因特网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出现新的特点:侵权行为主体的不确定;侵权主体的低龄化;侵权行为审查的有限性;侵权行为的互动性;传播区域更具广泛性。这些新特点使得我国法律的预防作用在因特网面前显得无能为力,使得我国法律发挥制裁作用的难度加大。目前我国因特网行业的立法尚处于起始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加强网络服务商自身的管理,增强用户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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