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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实践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婚姻法关于离婚标准存在着表达的理论缺陷和执行的实践障碍,殊有修改的必要。新婚姻法在坚持"感情破裂"论的前提下,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表达形式,确立了离婚的法定理由。在新的标准中,"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认定,"共同生活"与"夫妻关系"的本质与反映的内容都值得研究与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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