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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诽谤罪兴废时间考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良炽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6):32-35
根据有关资料对中国古代诽谤罪的兴废时间进行了考辨,认为诽谤罪始兴时间当在西周末年周厉王时期.此罪一经确立,便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末期.其间虽有个别统治者发布过废除诽谤罪的敕令,但该罪始终存而未废.古代诽谤罪所指的对象始终是帝王官吏,其含义逐渐扩大到适用于平民百姓的变化,不是在隋唐以后,而是在中国进入近代社会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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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死者的行为能否成立诽谤罪,各国立法不一,我国学界亦意见纷纭,分别有肯定、否定、折衷三种学说。笔者认为,诽谤死者能成立诽谤罪。首先,自然人死后其名誉权得在一定时期内存续;从犯罪客体上讲,诽谤死者的行为侵害死者名誉权、死者亲属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当成立诽谤罪。此外,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将诽谤死者的行为纳入我国《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的范畴,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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