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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4,(1)
《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的"除外责任条款",在其内容上不限于不承担刑事责任,它当然也包含着正常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第1条第3款是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范围中加以排除,它是确定有罪的适用范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中均有"情节恶劣"作为构成要件。笫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第一项内容"数额量化标准"并不太妥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原则比较模糊、抽象,而在司法解释中也未有"量化式判断",因而使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适用难免会有困惑。"纠集他人"肯定应是多人,而不能是指一人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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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和“情节恶劣”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标准。“随意”是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倾向 ,正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属于“随意”应从行为的对象、时间、原因、动机和地点诸多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3.
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都是从1979年的《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罪名。两者在立法意图、犯罪动机和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模式和犯罪对象上都是存在区剐的。本文主要讨论多人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临时起意的众人聚合斗殴是否符舍聚众斗殴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我认为,双方均为不法团伙长期具有合作的默契,因个人冲突,后其同伙积极加入引发众人暴力厮打,该众人斗殴行为具有聚众的故意、聚众的行为。但以上条件都需要有相关证据充分加以证明,才可以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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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46-49
司法解释将寻衅滋事罪引入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治理,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寻衅滋事罪的口袋性质容易导致对言论自由的不当压制,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信息网络解释为公共场所是合理的扩大解释,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生活的安全与安宁状态,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惟有造成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时,相关行为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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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梅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22,(1):32-37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不仅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求,更能弥补相关理论的缺憾.应当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社会秩序法益可主要理解为个人生活安宁或稳定,主观罪过形式仅为故意,非法债务的认定不可脱离对高利贷的判断,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刑法分则一般认定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本罪具体行为方式进行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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