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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情事变更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中一个必要的法律手段,也是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的有效法宝。我国立法并没有真正确立情事变更原则,是与我国现实生活中未出现大规模的因情事变更而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也与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干预有关,然现实立法与司法的矛盾问题要求我国法律建立情事变更制度。在情事变更立法中,应采取合同法方式规定,其地位亦应界定为合同法的一个原则,在立法确立情事变更原则,应注意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并要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应该是当事人主张请求适用,如情事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在履行期前已履行的,视为放弃。  相似文献   
2.
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各国公司立法和研究的重心,而建立独立监事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的监督职能,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必要,也是各国公司立法的经验。为此,应修改我国《公司法》52条第2款,健全有关规则,完善以独立监事为基础的监事会,而不是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4.
《刑法》67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自首论”,应以“余罪自首”称谓为宜,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就其构成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应予以坚持。  相似文献   
5.
债权人代位权是专属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合同法》确立的代位权制度,弥补了我国债的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漏洞,完善了债法,有利于解决三角债等债务纠纷,稳定经济秩序。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之存在,但此权利应不限于《合同法》规定之债权;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此“必要”为债权不能依债之内容受给付之危险,《合同法》之规定要求过严;债务人履行迟延,然保存行为应有所区别;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四个要件。债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在诉讼中无须一般地定债务人之诉讼地位。行使之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由此付出的必要费用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   
6.
出席民事再审庭审,是检察机关使抗诉权的一项主要内容。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检察人员出席民事再审庭审的地民职责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检法两家的冲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再审活动中处于既是监督人又是抗诉人的特殊的地位,由此决定其职责亦包括支持抗诉与对庭审的监督两方面。  相似文献   
7.
用益物权是现代物权法的核心.然我国现行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存在缺陷较多。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对于正在制订的物权法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本人认为,完善我国用益物权立法,应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立足国情,以现行立法为基础,积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用益物权应由农用权、基地私用权、地役权、典权构成之设想。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对此,一些学者和司法工作者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研究。本文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些不成熟之见解,以请教于同行。一著作权是著作权人由于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著作权人既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著作权又是一种独占权,任何其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行使著作权权利,必将构成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这种侵害必然表现为著作权人财产或精神之受损。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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