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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伟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2):71-75
多车致一人损伤事故情形下,应将受害人的权利救济作为考量的首要因素。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认定交强险保险人和投保义务人的责任方式,应考虑交强险的功能定位;部分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认定交强险的责任主体,可突破事故的关联基础事实。对于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认定多侵权人的责任方式,应区分多人侵权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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