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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深入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针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几点意见,以裨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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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矿业权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更全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2007,20(4):119-123
矿业权是一种较为新颖的权利称谓,学者们分别站在各自学科的立场时其进行了定性。时一项权利进行定性,就要从其本质上观察,就是要看这项权利产生后要实现的最终目的,而非看其在实现最终目的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若干特征。从这个角度出发,矿业权显然具有强烈公法性之私权、财产权、物权、用益物权的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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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观点对于《物权法》第117条规定动产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的理解有立法矛盾和立法预留空间之争。通过对动产用益物权内涵和外延以及适用诸方面的考察和界定,其公示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动产租赁权可以纳入动产用益物权的范畴。且该制度于当下所倡导的低碳经济也有着深刻的现代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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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23条中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用益物权编中界定了采矿权的性质。虽然《物权法》对采矿权仅有一条概括规定,但在《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条文中却有用益物权的“因子”。采矿权是用益物权,首先明确采矿权是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其次要明确采矿权是以使用、收益为主要目的,具有排他性,不是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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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作为矿业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因其权利性质界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目前对它的属性还有很大争议。认定探矿权的权属性质,明确探矿的物权属性,而不是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探矿权的立法,增设探矿成果权或探矿发现权,对于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权利流转,保障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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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动的争论由来已久,主要的讨论在于对股权性质的认定不一。在对公司法的股东享有的权利进行梳理后重新定义股权、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对股东权利的变动进行探讨。本文以物权行为理论的框架去套用股东权利的变动,发现其模式并不适合,根本原因在于股东权利的大多数内容均具有明显的请求性而非物权中典型的支配权。其后在对此类股东权利的无权处分问题进行研究,得出善意取得制度对股东权利变动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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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泓伟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24,(1):42-48
如何实现《海商法》与《民法典》的有效对接是修改船舶抵押权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尤其应当注意,由于个别船舶抵押权规则无法被一般担保物权规则简单地所兼容,需要对其作出有别于《民法典》的制度安排。其一,应当维持限制抵押船舶转让的规则,此时需要将交易安全置于立法价值的优先位置予以考量,但可以引入第三人涤除权保障船舶的交换价值能够得到再次实现。其二,应当在坚守司法保护主义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增添“司法变卖”此种途径帮助船舶抵押权实现。其三,应当创设船舶份额抵押权规则,并通过修改《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得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实质性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