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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现行法中的留置权存在适用范围窄、留置物种类少、特殊留置权空白、留置权消灭方式单一等缺陷,物权法(草案)对其缺陷有所修正,但依然存在不足,还应从增大留置权适用范围、增加留置物种类、增设留置权类型和改进留置权消灭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房屋与其所依存的土地所形成的固定而长期的物理上的联系,必然要求形成科学的地权与房权关系。分析我国房权与地权的法律关系处理模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房屋与土地产权的“一体处分”的模式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房权与地权价值独立的特点,可能会给房权与地权的权利变动形成障碍。提出构建理性的房权与地权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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