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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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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要完了?"国内媒体和资本的持续关注,引发对电子烟持续热烈的讨论,这让一些生产商如坐针毡。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对外发布通告要求,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子烟,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电子烟广告。国外的电子烟市场也不太平,多家零售企业下架电子烟。美国疾病控制中心报告显示,截至10月22日,已从全美统计出超过1000例与电子烟相关的肺损伤病例,其中有33例已确诊死亡,"电子烟肺病"引发的恐慌与质疑持续发酵,各种监管审查的信号正在逼近。韩国发现首例因使用液态电子烟而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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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吸电子烟的人特别是青少年越来越多、电子烟危害公众健康已成基本共识的语境下,立法强化电子烟的监管,显然势在必行。世界卫生组织近日发布《2019年全球烟草流行报告》,认为"虽然就电子烟触发的具体风险还没有作出结论性评估,但毫无疑问,电子烟有害"。报告提醒各国政府和消费者不要轻信烟草企业关于电子烟等产品的宣传,"电子烟损害小"等说法只是烟草企业的宣传策略,应加强对电子烟市场的监管。而此前一  相似文献   

3.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该规定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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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项对5500多名成年电子烟使用者进行的新研究发现,使用电子烟与脆性骨折的患病率高相关,电子烟可能对骨骼健康有害,即便是年轻人也不例外.研究结果发表在11月22日《美国医学开放杂志》上. 脆性骨折被定义为由轻微创伤(如从站立高度或更低的位置跌落)导致的髋骨、脊柱或手腕的骨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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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拟成立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科技文化专业委员会(筹),成立大会初步定于2005年10月底或11月初在武汉理工大学召开,届时将举行第二届全国“科技文化与社会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的主要议题是:(1)当代科技文化的发展及其走向;(2)科技文化建设与我国和谐社会建构。会后将编辑出版《科技文化与社会现代化研究》(第二辑)。有意与会者,请与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STS研究中心联系。联系人:顾老师;联系电话: 027-86551207;邮政编码: 430063; E mail: gsj@mail.whut.edu.cn关于召开科技文化专业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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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21(12):F0004-F0004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各省市自然辩证法研究会:1)请您上报2006年学术活动计划,原截止日期12月1日,现适当延期。联系方式:100081,北京海淀学院南路86号,《自然辩证法研究》编辑部费多益;或email:feiduoyi2002@sohu.com2)为进一步丰富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内容,请您撰写一页材料(提纲即可)反映本委员会近四年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有益工作和成果。在收悉后的2日之内完成并寄给秘书长王国政同志。谢谢!2005年11月关于上报2006年学术活动计划的通知$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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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与研究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落实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2004年起,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了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第一阶段(2004~2009年)开展了全国生物物种资源编目和重点类型物种资源和重点地区的生物物种资源调查,评估了中国野生高等植物和陆生脊椎动物的受威胁现状,编制了《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等;第二阶段(2010~2011年)针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确定的55个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开展了对部分地区的试点示范调查,即以县域为单元的生物多样性综合调查,目的是通过示范调查取得经验,以便在全国大规模推广。示范调查包括横断山南段优先区内的云南滇西北地区18个县、大明山地区优先区内的桂西南石灰岩地区4个县和南岭地区优先区内的贵州黔东南地区4个县,以及对澜沧江、松花江干流、嫩江干流以及北部湾(广西段和广东段)潮间带水生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与评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生物多样性本底仍然不清,物种分布数据信息缺失严重,新物种、中国新记录或省级新分布物种大量存在;同时,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导致生物物种资源的丧失与流失的现象依然严重。建议进一步开展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在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三个层次进行生物多样性综合性本底调查和编目,并建立以县域为单元的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同时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和评估体系,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坚实的、持续的和稳定的基础数据支撑。  相似文献   

8.
在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明确指出我国生态环境建设要“紧紧围绕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科技为先导,以重点地区治理开发为突破口,把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从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现状分析出发,该《规划》仅对全国陆地生态环境建设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了规划,主要包括: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植树种草、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草原建设、生态农业等。生态环境建设是我国乃至全世界一项长期的任务。该《规划》自颁布以来,国家已投入了巨额资金,并动员广大干部与群众参与。“生态环境建设”一词已广泛应用于各种文献,家喻户晓。为了全面实现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很有必要深入探讨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内涵,以便端正认识,统一行动。因此,我赞成对这一重要而常用的科技名词进行研讨、审定。对“生态环境建设”一词的界定,要求我们首先明确“生态环境”及“建设”两个名词的内涵。我认为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即生态系统(ecosystem),一般指水资源(即水环境)、土地资源(即土地环境)、生物资源(即生物环境)以及气候资源(即气候环境)。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具有同一性。自然资源是指对人类生存与发展能够创造财富的自然环境要素。自然环境具有资源性,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愈来愈多的自然环境要素将成为人类创造财富的资源。因此,《规划》明确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所谓生态环境问题,即生态系统退化(degradation),是指人类为其自身生存和发展,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与环境过程中,对资源与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包括危害人类生存的各种负反馈效应。导致生态环境退化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生态破坏,如滥伐森林、陡坡开荒、超载放牧等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退化、物种消失等;二是环境污染,如工农业废弃物对大气、水源、土壤的污染。有的地区生态环境退化可能以某一类为主,但在更多的地区两类问题同时存在。生态环境建设的实质是生态环境的保育(conservation)。保育一词在国内外的百科全书与词典(如《Resource Conservation Glossary》、《中国农业百科全书》、《大百科全书·水利卷》、《中国水利百科全书》、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主持编写的《林学名词》、《水利名词》及《土壤学名词》)中,是指保护(protection)、改善(improvement)与合理利用(rational use)。因此,生态环境建设是指水、土、气、生等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保护、改善与合理利用。在这里,保护是指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改善是指已经退化的生态环境的恢复和重建,合理利用是要求寓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之中。正确认识生态环境建设的内涵,有助于避免从某个地区或部门的特点出发,片面强调某一项生态工程建设(Ecologic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任务是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同时也不至于把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保护、改善与合理利用分割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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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不仅在生物学界,而且在政界与社会公众中十分流行与得到极大关注的人类环境与生存问题。李鹏总理在参加1992年于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时,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并通过了《21世纪议程》,从而作出了我国对世界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庄严承诺。在生物多样性的研究与实践中,国际上发展了一系列新的科学名词或术语,其中一些重要的名词在我国尚缺乏确切的含义或一致的称谓。这不仅不利于研究和实践的需要与发展,也有碍于科学的定义和公众的理解。在国际学术交流,尤其是与台湾或其他华语地区和国家的沟通方面产生不便。以生物多样性“保护”这一重要的概念和名词而言,在英文中主要有三个名词表达出不同层次、程度与含义的“保护”,但在我国(大陆)汉语中却只用一个“保护”来表达,造成概念的含混与不确切。在UNESCO(1994)所编的《环境与发展简报——生物多样性专辑》(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Briefs-Biodiversity)中明确地使用了“保存”、“保护”与“保育”三个名词:preservation(保存、保留):为了维持生物个体或其组合(但不是为了其进化的变化)而制定的政策或方案(如动物园与植物园等)。protection(保护):在自然区域中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而对人类活动的控制或限制。conservation(保育):指对生物资源持续发展的各种管理行为,即不仅可以为这一代获取最大的利益,同时维持其潜力以满足未来世代的需要。因此,保育之不同于保存和保护,在于它可以提供给自然群落在该条件下长期的保持和继续进化的潜势,以及投入了积极的人为管理行为,而不是消极的“保存”和单纯的“保护”。如果进一步从这三个词汇的英文含义来理解则更有助于明确其区别。在第三版的《Webster新国际词典》(1981版)中是这样阐释这几个词汇的:“preservation(保存的名词):保存的行为或被保存的状态。preserve(保存的动词):1)保持安全免于损害、伤害或毁灭;保卫或防护。2)保持存活、完整无缺、存在,或免于腐烂。3)保持或贮存以免于腐败。”“protection(保护):保护的行为;被保护的状态或事实;免于危险或伤害的隐蔽处。”“conservation(保育):1)深思熟虑的、有计划的,或考虑周到的保存、保卫或保护;一种安全或完整状态的保持。2)通过政府权威,或私营协会,或企业对某种事物的照管、保护和监护,如:a.对一种自然资源的有计划管理以免于开采、毁灭或无人照管;b.特别是一个制造厂对一种自然产物的明智利用,以免于浪费,并保证被耗尽资源的将来利用。3)一种关于协调与规划如何实际应用生态学、湖沼学、土壤学及其他对于保存自然资源十分重要的学科资料的知识领域。”由上述关于conservation的阐释可以理解到这是一类比“保存”和“保护”更高层次与水平的科学管理行为,应当在字面上予以区别。以汉语词汇之丰富与很强的表现力,应该对这三种不同程度与性质的行为加以区别而相应采用不同的名词。在日本与我国台湾的科学文献与行政条文中已用“保育”一词来表达conservation。希望我国的生物科学与环境科学学者以及管理者们能够接受并使用这三个有确切的科学含义的名词:保存、保护与保育。除此以外,在生物多样性研究中还有几个常用的重要名词也应当有统一的汉语名称,如:restoration与biome。restoration一词在《Webster英文大词典》中的解释是:“复原到一种未受损的或更为改进的状况”与“被修复、复原、更新、重建的状态”。因此,restoration不是简单的恢复(recover),而具有更为积极的更新与重建的意义。Todd(1988)将restoration ecology理解为两个十分不同的发展途径:第一种类型的重建生态学是试图重新建造真正的过去的生态系统,尤其是那些曾遭到人类改变或滥用而毁灭或改变了的生态系统。在重建中强调选择正确的种类组合,并尽力重建原来的生态关系。重建意味着系统结构与种类的重新组装。重建的生态系统的重要价值在于维持当地重要的基因库。第二种类型的重建生态学是对那些由于人类活动已全然毁灭了原有的复合系统和多样的生境而代之以退化的系统。在此,重建生态学的目的是要建立起一个符合人类经济需要的系统。重建所用的种类可以是原来的种类,也可以不是。往往所采用的植物或动物种不一定很适宜于当地的环境条件,但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或采用各种先进的工程措施以加速生态系统的重建。这种把重建自然的需要与人类的经济需要相互结合起来的途径可能是恢复地球陆地植被的更重要方法。由于restoration如此丰富的内含,似应译作“重建”而不是简单的recovery——“恢复”。在有关生物多样性与全球变化的科学文献中,biome是一个重要的单元。在生态系统多样性中有下列组成与层次,即:biomes,bioregions(生物区),landscapes(景观),ecosystems(生态系统),habitats(生境),populations(种群)。biome是生态系统单元中的最高层次,过去译作“生物群落”或“生物群系”,均不确切。Biome是“一个主要的陆地或海洋的生态区(如,热带雨林biome,热带海洋biome,荒漠biome,冻原biome,针叶林biome等),是一系列连续的生态系统”。在1995年由UNEP发行的《全球生物多样性评估》专著(Watson,R.T.et al.1995)中更明确地将biome定义为:一个洲级尺度的区域,以其特殊的植被与气候为特征。可见,biome是具有一定气候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类型的区域,既有类型的概念,也有区域的范畴,是以植物功能类型的特殊组合为特征的。因此biome可译作“生物群区”,较强调“地带性”原则。最简要的生物群区系统(Stolz,J.F.等1989)如下:热带雨林 温带草原热带季雨林 冻原与高山草甸温带常绿林 荒漠小灌丛温带落叶林 岩石、冰与沙寒温(北方)针叶林 耕地疏林与灌丛 城市稀树草原此外还有Matthews,E.(1983),Dickinson,R.E.(1986),Holdridge,L.R.(1947)与Box,E.(1978)等的生物群区分类系统。  相似文献   

10.
拜读了《科技术语研究》2000年第1期林元章、王仁、王国祯和余永年诸位先生写的关于中国人姓名拉丁字母译写的文章后,颇有感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以及国人对外交往日益增多,中国人姓名拉丁字母译写不规范的问题势必在广大的知识界和各种传播媒体中变得越来越严重。我想就此发表点个人的粗浅见解和建议。一、中国人姓名译写历史的回顾谈到中国人姓名拉丁字母译写规范化问题,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众所周知,从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的出版物(主要指英文)对中国人名、地名的译写大多沿用英国人威妥玛式等译写法。人名如:Ch'en Tu-hsiu(陈独秀)、Li Ta-chao(李大钊)、Mao Tse-tung(毛泽东)。地名如:Peking(北京)、Shang-hai(上海)、Kuan-chou(广州)、Shan-hai-kuan(山海关)等等。但因该译写法既不准确,也不合理,我国一些有识之士和专家建议打破旧框框,建立了本国的拉丁字母译写法。我想,我们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语言文字不单是交际工具,或多或少还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尊严、民族的感情和丰富的传统文化内涵。二、旧框框已打破,新规定需遵守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及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定。(1)1958年2月11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发布《汉语拼音方案》;(2)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74年5月发布《中国人名汉语拼音拼写法》;(3)国务院1978年9月批转文字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国家测绘总局、地名委员会(现为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4)外交部1978年12月通报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从197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外交文件译文将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规范;1979年6月15日联合国秘书处发布《关于采用“汉语拼音”的通知》,将“汉语拼音”的新拼法作为在各种拉丁字母文字中转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名和地名的标准;1982年8月,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决议,采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在文献工作中拼写有关中国的专门名词和其他词语的国际标准。上述法规、规定和标准对中国人姓名拉丁字母译写是无庸置疑的,也是无可争议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必须遵守上述法规、规定和标准。应当指出,上述法规、规定和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既切合实际,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新规定未出台前,切不可各行其是,自立标准。自立标准就是自乱标准,其结果只能是越来越令人头痛的混乱。如国外新闻媒介在报道我国领导人时,其读写顺序完全与我们一样,为何在国内某些传播媒体就难以行得通?原因很简单,是自乱了标准。三、汉语拼音与欧洲诸语言的关系中国人名地名拉丁字母译写在欧洲诸语言中到底适合不适合?这是个很大的命题,因囿于笔者的各语言文字水平,没有能力来论述它,只想根据多年从事专名(人名、地名、机构、飞机、武器、舰船、报刊等)翻译的经验试述一二。《汉语拼音方案》采用拉丁字母(又称罗马字母),并附加符号表示声调,是帮助人们学习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工具。拉丁字母是世界上最广泛应用的字母文字体系。欧洲诸语言都有其不同的语法结构,但有一个共同点,基本属于拼音文字,从这一点说,汉语拼音在欧洲诸语言中读写基本没有大问题,但有一些个别例外,需要加以改进和进一步完善。四、意见与建议自上个世纪末以来,中国人姓名拉丁字母译写法已被西方一些国家和国际机构普遍接受,仅拿手头常用的几本工具书为例,如:英国出版的WHITAKERS ALMANAC(《惠特克年鉴》,该年鉴现在已经出到第134版),美国出版的POLITICAL HANDBOOK OF THE WORLD(《世界政治手册》,该手册自1927年出版至今)和英国出版的THE INTERNATIONAL WHO'S WHO(《国际人物》,该书现在已经出到第65版),在中国人物的条目中采用的都是拉丁字母汉语拼音,前两本的书写格式为Jiang Zemin(江泽民),后一本只不过将其全部换为大写。既然我国领导人姓名的汉语拼音已被接受,那么在国内应该是没有问题的。由此可见,另行采用这样或那样的译写法或书写格式,统统没有必要。有的意见认为,中国人姓氏前置时,其后打个逗号或全部大写,前一种做法主要是为了便于检索,后一种做法主要是表示姓氏,这两种书写格式在行文中都是难以被接受的。笔者认为,只要我们长期不懈地坚持,西方人难以判断中国人姓氏的问题是可以逐步得到解决的。中国人姓名缩写时,应取其声母(含卷舌音zh、ch、sh),零声母应取其首字母,其书写格式为“Jiang Z.M.”。这样做未必合乎欧洲诸语言的文法,但作为一种变通的标准,我看还是可行的。《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中规定,“一些常见的著名历史人物的姓名,原来有惯用的(如孔夫子、孙逸仙等),可以不改,必要时也可以改用新拼法,后面括注惯用拼法”。这一规定应该有个时间限定,以便于实际操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经济损失。建议有关方面组织人力编撰一本中国地名人名常用字发音字典,供世界各国读者使用,以便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为了便于西方人读中国人姓名,应注明汉语拼音声母中的j、q、x、zh、ch、sh、r如何发音,采取何种音标注音,这倒是个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本人不揣冒昧,提出上述管见,仅供参考。* 陈有明研究员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外国自然科学家译名协调委员会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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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国现行的一部规范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管理法律。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35种,其中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类22种(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艾滋病等),丙类11种(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等)。随着实施过程中国内疫病情况的改变,于其后又将原属丙类的肺结核与新生儿破伤风二病提为乙类。另外,2003年4月由于SARS肆虐,又在本法管理的病种中增添了原本没有的SARS,并规定其控制措施按本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执行(即强制管理)。因此目前本法管理的传染病实为36种。在管理原则上实施区别情况分类管理,即对两个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及SARS病人实施“强制管理”,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严格管理”,对所有丙类传染病只实施“监测管理”。本法共分7章41条,是在前两个法律基础上充实和完善起来的,第一个是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传染病管理办法》,此办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甲、乙两类仅18种。第二个是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该条例将管理的病种由甲、乙两类18种增加为甲、乙两类25种。这两个行政法规在我国实施前后共30余年,对我国主要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特别是在消灭天花、控制鼠疫和其他一些危害严重传染病的流行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对制定本《防治法》奠定了基础。本《防治法》在此基础上,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需求,于1985年着手修订,历经4载,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迄今又过了14个春秋。另一方面,根据本《防治法》的规定,随后又制定了本防治法的《实施办法》,共7章76条,进一步阐明了《防治法》中相关要求的具体实施细节,于1991年12月6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我国政府于1957年12月2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经过近30年的实践,以此为基础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补充与修订后,制定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此法于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6章28条,对立法宗旨、主管机关、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法律责任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在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本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国际“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前者包括鼠疫、霍乱和黄热病,后者包括斑疹伤寒、回归热、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及天花。除这些病种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务院还可确定和公布其他传染病为检疫传染病,卫生部还可确定和公布其他传染病为监测传染病,例如已增加了登革热、艾滋病、肺结核等等。为了更加完整地实施本法,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又于1989年3月6日发布了本检疫法的《实施细则》,计12章114条,大大增强了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对违反本法的单位或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对因违反本法规定而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附注:刑法第178条的条文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2003年5月7日我国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第376号令公布施行的一个针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条例。这里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因此制定本条例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这些事件的发生或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种种危害。条例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6章54条。条例明确提出在处理此类应急事件中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即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为了全面落实实施本条例过程中的组织保证,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举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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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于1997年7月18日在北京召开了科技新词发布会,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全国名词委新词工作开展情况及发布第一批推荐使用的信息科学新词,出席这次会议的有:中国电子学会理事长孙俊人、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长张效祥、中国通信学会理事长宋直元和参加新词审定工作的吴鸿适教授、张伟研究员、过介堃研究员、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王宏高级工程师。会议邀请了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等有关部门领导和北京四十余家新闻单位的记者。中央电视台在电视新闻中对会议作了专门报道。会议由全国名词委副主任潘书祥同志主持。潘书祥同志介绍了全国名词委新词定名工作的情况,他说:全国名词委成立十二年来,已按学科建立了51个学科的名词审定分委员会,约有1700多位一流的专家、学者参加了这项工作,共审定公布了近40个学科的名词。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科技发展新形势,全国名词委自去年开始开展科技新词的定名工作,采用机动灵活的组织形式及时审定和公布试用近年出现的一些科技新词,计划成熟一批公布试用一批,这次公布的信息科学方面的新词,就是采用这种形式经过专家反复研讨、协商最后确定的,希望新闻出版界的同志们在宣传、推广全国名词委审定公布的规范词上给予大力支持。全国名词委信息科学新词组副组长张伟研究员代表名词委发布了第一批推荐的十七条新词,这批新词是由电子学会、计算机学会、通信学会三方专家联合,选择当前使用频繁,应用较混乱的词作为这次的重点,广泛征求专家的意见,并召开了四次会议讨论,最后确定的定名。随后,吴鸿适教授介绍了这批新词中的重点词Internet的定名经过:Internet这个词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上频繁出现,而与之对应的中文名称不下十余种,如国际互联网、互联网、全球互联网、英特网、交互网,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等等,在学术界和读者中造成了混乱。根据全国名词委对科技名词术语的审定原则和方法,如术语的单义性、简明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等,广泛征求了各方专家的意见,最后确定为“因特网”,它有以下优点:1.专指一个特定网络、无二义性;2.简洁、便于派生和构成复合词;3.有利于将Internet(因特网)与internet(互联网)区分开;4.便于推广和应用。吴鸿适教授强调了我们的定名过程是十分严谨、审慎的,参考了大量文献和资料,并经过几上几下的讨论和修改,相信其会得到大多数科技工作者的认可。发布会上,电子、计算机、通信三个学会的理事长分别发表了讲话。孙俊人理事长说:全国名词委审定公布的名词是经过专家反复讨论确定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但如果仅依靠全国名词委及各位专家定名,没有新闻媒体的宣传,就不能将所定的名词推广开。希望新闻媒体对名词工作给予更大的支持,协助全国名词委推广公布的名词。报刊可发挥自身的优势,多组织采访或开辟一个专栏、或刊登一些文章,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使用这些新名词,这样才能达到新词定名的目的。电子学会将全力支持全国名词委的工作,为名词的推广工作尽一点力量。张效祥理事长说:这次由三个学会联合审定信息科学新名词的做法是一个创举,很适合这三个学科发展越来越密切的形势,我们非常支持这项工作。“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由此可见名词工作的重要性。计算机学会十分重视名词工作,在第一批计算机名词审定公布后,现已着手第二批名词的审定,同时积极配合全国名词委组织新名词的审定工作。定名是困难的,推广更困难。要广开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请新闻界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宣传这些新名词;在科技界的期刊、图书中也要推广、使用这些新名词;同时应多与港、台开展名词的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宋直元理事长说:通信学会全面支持全国名词委的各项活动,这些活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在信息科学技术发展较快,不断有新名词出现。尽快对这些新名词进行审定、定名,跟上学科发展的步伐,使科技人员、广大群众之间的信息及时、充分的交流,有很重要的意义。今天发布的新词能否被使用,要依靠传媒来传播和推广使用。全国名词委对新名词采取审定、推荐、公布的工作方式很有创新精神,我非常赞成这种做法。在新词出现时,给予系统、准确的概念和定名并加以推广,对科技事业的发展很重要,对科技普及将发挥极大作用。新闻出版署高永清司长也发表了讲话,他说:“名词的统一,标志着科技发展的水平,这些名词的命名,是经过反复讨论确定的,出版界应率先使用,杂志、刊物应广泛推广。感谢全国名词委及各位专家和新闻界的同志们对名词统一所做的工作。”发布会上,各新闻单位的记者提出了很多感兴趣的问题,各位专家均给予满意的答复,整个发布会是在热烈的气氛中进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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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科学技术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通信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的技术、新的网络、新的服务使通信术语层出不穷。然而,事实上,由于一些通信名词没有及时规范,在社会上已经造成不利影响。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Internet一词。全国科技名词委发布的名称是“因特网”,而目前社会上流行更多的叫法是“互联网”。究其原因,没有及时规范是主要原因之一。在发布“因特网”时,“互联网”已经先入为主被叫开了。因此,如果现在还不规范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通信名词,必将越来越影响通信领域及其他交叉领域的科研、教学和学术交流工作,造成的混乱和损失就会更大。在通信科学技术名词中,目前存在着随意性、多义性、近似性、英汉对照性、商业炒作性等多种问题。例如,“IP电话”在社会上已经通行。但IP电话实际上是IP技术的一种应用。早期的IP电话是指通过因特网连接而进行的通话,谈不上什么质量。对应的英文名是Internet telephone。还有一种近两年出现的IP电话,指的是在因特网和专用IP网上传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IP电话。对应的英文名是voice over IP(VoIP)。有的通信名词的叫法因各据其理,甚至在学术界也未取得一致。例如,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ATM),有人称它异步转移模式,有人则称它为异步传输模式,问题出在对transfer一词的理解上。有的通信名词是因为多个类似意义的英文名而造成混用。例如,transmit、transport、transfer、send都有“传”的意思,结果在汉语中就对应乱了。又如,delivery和distribution都可以译作配送和分发,有时也难以把握。有的通信名词根据词义可以有一种叫法,根据内涵又可以有另一种叫法,因而造成不统一。例如,video on demand(VOD)根据词义叫“按需收视”,根据内涵则叫“视频点播”。有的通信名词可以对应多个英文名,有时也造成困惑。例如,“业务”一词可以对应于英文名service、traffic、business,确实造成使用不便。其中service在更多场合译作服务更合适,但在汉语的“通信业务”中指的都是service;而在说业务量的时候,“业务”对应的英文名却是traffic;business则又是泛指的业务。有的通信名词似乎叫什么都可以。例如teleconferencing可以叫会议电信、会议电话、会议电视、多方通信或远程会议通信,似乎叫什么都行,于是大家各叫各的,无人理会。还有的通信名词确实难以从汉语加以明确区分。例如,e-Commerce和e-Business就很难以用中文作妥帖的区分,把前者叫做电子商务,后者叫做电子商业或电子业务,其区别也不能一目了然。面临这种形势,为适应通信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早规范通信科技名词术语的概念表达,填补空白是完全必要的。现在,全国科技名词委主持的通信科学技术名词即将进入出版流程,并在《中国科技术语》“发布试用”栏目中选登部分名词,借此机会笔者对审定中的主要考虑、所遇问题与体会进行一些说明。在审定一开始,通信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就确定收词要有特色的原则。追求的特色是结合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特点,力求体现“精、准、新”,除了遵循全国科技名词委规定的科学性、系统性、简明性、国际性和约定俗成的原则以外,还特别强调权威性、新颖性和前瞻性。所公布的名词必须不同于一般的专业字典、词典,是精选出来的科技名词,大而全不是目的。词表的体系框架设计对收词的系统性与科学性至关重要。所以,根据行业特点,经过充分研究,最终设计了包含通信原理与基本技术、通信网络、支撑网络、交换与选路、通信协议、运行维护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缆线传输与接入、光纤传输与接入、无线传输与接入、卫星通信、移动通信、服务与应用、通信终端、通信电源、通信计量、政策法规与管理的17个模块。这样,一方面可以涵盖通信科技的各个领域,又不分得太细;另一方面可尽量避免交叉重叠。这次发布试用的通信新词中,一部分词反映了通信领域中的大概念。例如:通信、电信、信息、信息技术、电信网、信息网、信息基础设施、信息高速公路、下一代网络等。其中有些词,如信息、信息技术、信息网、信息基础设施、信息高速公路、下一代网络等,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引入的大概念。这些词媒体上见得多,大众说得多,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权威定义,而且在词表注释中字数又不能太多,所以在审定过程中,都是经过专家们反复讨论才最后定稿。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下一代网络”的注释,它是随着国际进展的步伐而逐渐形成的。发布试用的新词中还有一部分词是传统经典的基本概念,虽然不是新词,但是不可或缺。例如,网络、网络拓扑、通信系统、光纤通信、信源、信宿、信道、通道、信号、传送、传输、传播等。另外一些词虽然不是新出现的技术概念,但在现代通信中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典型的有:频分双工、时分双工、频分多址、时分多址、空分多址、码分多址、波分多址、正交调幅、正交频分复用、同步数字系列。这些词在媒体上频频出现,所以必须加以收集和给以简明的注释。更多的词是现代通信中,尤其是近几年来新出现的技术概念。被列出的有:多媒体通信、对等网络、IP技术、透明性、无连接、面向连接、互通、互操作性、人体域网、个人域网、特别联网、互联网、因特网、IP网、泛在网、家庭网、全业务网、光交换、软交换、媒体网关、IPv6协议、数字签名、数字认证、黑客、病毒、蠕虫、光接入网、光纤到驻地、无源光网、有源光网、多业务传送平台、自动交换光网络、自由空间光通信、宽带无线接入、Wi-Fi、WiMAX、多波束卫星、高空平台电信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直播卫星、移动因特网、3G、后3G、IP多媒体子系统、HSDPA、蓝牙、宽带码分多址、软件定义的无线电、多进多出等。这些新的技术概念大多数分布在IP、光通信和无线通信三大技术领域。服务与应用模块中,发布试用的新词中列出的大部分都是新词,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在发布试用的新词中,还列出了一些有对比性、关联性或系统性的词。例如,分级网与对等网络,传送、传输、传播,频分双工与时分双工,频分多址、时分多址、空分多址、码分多址、波分多址,窄带、阔带、宽带,无连接与面向连接,电路交换与分组交换,IPv4协议与IPv6协议,密集波分复用与稀疏波分复用,广播、单播、任播、多播、网播,提取与推送,都是具有对比性的词。互联、互连、互通、互操作性,媒体网关与媒体网关控制器,外包、托管、数据中心,电子贸易、电子商务、电子商业,普遍服务与普遍接入,频率划分、频率分配、频率指配,则是具有关联性的词。核心网、接入网、用户驻地网,人体域网、个人域网、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信令网、同步网、电信管理网,计费管理、故障管理、安全管理、性能管理、配置管理,服务类别、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类型是具有系统性的词。类似的情况在词表中还有很多。通信科学技术名词委在名词审定过程中下了很大力气,尽可能地把这些词放在一起,这样做有利于读者理解与记忆。在审定过程中,最有争议的词是“因特网”(Internet),直至最终审定会上还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建议改为“互联网”。虽然全国科技名词委早已公开发布,把Internet的中文名定为“因特网”,而“互联网”对应的是字母i小写的internet,但是事实上目前社会上更流行的是把Internet称为互联网,而internet在文献上几乎已经绝迹了。包括“中国互联网协会”使用的也是“互联网”,而不是“因特网”。不过,这次即将出版的通信名词,还是保留了全国科技名词委对Internet和internet已经公开发布的叫法。这个问题留待以后再作处理。在审定工作中,还遇到过其他一些问题。首先是通信学科不仅内部专业互有交叉,而且与其他学科(特别是电子、电工、计算机和自动控制)也存在许多交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尽可能避免内部交叉以外,对其他学科基本上采取了“让路”的做法。其次,编写注释也是一项比较艰难的工作,虽然多数名词可以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参考比较权威的工具书、专著和网站,但审定时在文字方面仍做了大量精炼、修饰、规范工作,尤其是那些原来从外文直接翻译过来的注释。最棘手的问题是大量新词的注释。这些新词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很难在现存工具书上找到明确可用的定义。为了对它们进行注释,需通过因特网查阅大量资料才能写出比较满意的定义。例如,“电子商务”(e-Commerce)与“电子商业”(e-Business),从字面上很难看出它们的区分,后来通过反复上网查阅参考资料,才明白电子商业是利用电子商务这一平台从事的商业活动,涉及面更广、需处理的事情更多。广播、单播、任播、多播、网播的注释也是通过反复查检网络资源才形成的。21世纪世界电信业将从电话时代走向信息时代。在这历史性的变革之中,电信业必须转型,由以电话为代表的通信服务向以数据为代表的信息通信服务转移,从窄带走向宽带,从话音走向视讯和多媒体。转型需要引入新的技术,需要构建更先进的网络,需要开发能适应社会各界、千姿百态的服务与应用。总之,随着通信技术和应用的发展,通信名词术语规范工作面临的挑战会越来越大。不久将出版的通信名词第一版不可能包含所有新词,一定会有所遗漏,即便这次对许多新词进行了注释,但是否正确、妥帖也不尽然,凡有不足之处只好在今后再版时予以修订完善。* 雷震洲教授为通信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副主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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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经济和人文文化正在发生互动和整合,我们的术语工作也应跟上时代的步伐。入世后,各行各业的人们都在深入学习WTO的相关知识。笔者认为,在学习和领会WTO内容过程中,弄清楚其中一些术语概念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WTO相关术语及其概念作一介绍:1.WTO与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世界上惟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这些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它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以约束各成员体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虽然这些协议是由政府签署的,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产品制造商、服务提供商和进出口商进行商业活动。WTO的管理体制是多边贸易体制。虽然叫“世界贸易组织”,但其成员不是所有的国家,而是大多数国家。因此WTO的谈判用“多边(multilateral)”一词,而不用“全球(global)”或“世界 (world)”等词,称为“多边贸易谈判(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WTO与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是不同的,WTO是GATT再加上更多的内容。GATT早在1948年就诞生了,但自从1995年1月1日WTO开始正式成立,GATT作为国际组织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两者的主要区别是:GATT是临时性的(provisional)。GATT从未得到成员体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而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体立法机构已批准《WTO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WTO 拥有“成员(members)”,GATT拥有“缔约方(contracting parties)”。这就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GATT处理货物贸易(trade in goods),WTO 还涉及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和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自动,作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2.MFN与NT《WTO协议》的主要目标是为各成员体之间的贸易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并为此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简称NT)。前者本质上意味着在各成员体之间实施非歧视(无差别)待遇,而后者则意味着两个成员之间的非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保证不同的成员体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而国民待遇则保证出口国的产品和进口国的产品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前者要求平等对待他人,后者要求平等对待外国人和本国公民。关于“最优惠(most-favored)”的概念,听起来似乎自相矛盾,它暗含着给予某个特定成员体以某种特殊的待遇。但在WTO中,它实际上意味着非歧视性,即平等对待每一成员。WTO中的情况是这样的,每一个成员都将其他所有成员平等地按“最优惠”的贸易伙伴对待。如果一国改善了其给予另一贸易伙伴的好处,它同时必须给予其他WTO成员以同样最好的待遇,以保证所有其他成员仍获得“最优惠”的待遇。早期的“最优惠”是具有排他性的。今天,当大多数国家都是WTO成员时,“最优惠”就不再具有排他性了。现在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就是为了保证各成员能平等地对待其他一百几十个成员。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在WTO三个主要协定中都有规定(GATT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尽管三个协定在处理该原则方面略有不同。值得一提的是,国民待遇原则只有在产品、服务或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市场后才适用。所以,对进口产品征收海关关税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尽管不对当地生产的产品征收同样的税。3.GATS与TRIPS《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谈判达成的。GATS 适用于所有的国际贸易,包括国际服务贸易不同的提供方式。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有4种: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国际电话),又称“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一国的消费者或企业在另一国的境内使用服务(如旅游),又称“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外国企业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而在该国提供服务(如外国银行在另一国境内开展业务),又称“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服务提供者个人从本国旅行到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时装模特或咨询顾问),又称“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与GATT和GATS一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的最显著特点也是非歧视性,其基本原则也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两个原则。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想法和知识越来越被人们认为是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者可以被授权防止他人使用其发明、设计或其他创造,这些权利就是“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书籍、绘画和电影的版权,发明的专利,品牌和产品标志的商标权。知识产权所覆盖的领域包括版权(copyright)、商标(trademarks)、地理标识(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工业设计(industrial designs)、专利(patents)、集成电路外观设计(integrated circuits layout designs)、未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undisclosed information and trade secrets)、对协议许可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curbing anti-competitive licensing contracts)等。4.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税根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如果某一公司以低于其国内市场正常水平的价格出口产品,则被视为“倾销(dumping)”。这是不公平竞争吗?意见不一。但许多国家政府针对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这种措施就是反倾销措施(anti-dumping measures)。一国也可以通过调查,并证明某种外国进口补贴产品在其国内的销售的确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这样该国就可以对这种进口补贴产品征收额外的关税。这就是“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WTO 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把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y)、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y)和不可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y)。倾销与补贴,以及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税,经常联系在一起。专家们往往一口气说出“反倾销措施—反补贴税”一词。许多国家用同一部法律处理这两个问题,使用类似的程序并由同一部门负责调查。有时,WTO负责这两个部门的委员会也联合召开会议。两者有不少相似点。对倾销与补贴的反应通常都是一种抵销性的特别进口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都是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征收的,因而违反了GATT约束税率原则和平等对待所有贸易伙伴的原则,为此协议规定了“免责条款(escape clause)”。但两个协议又规定,在征收关税前,进口国必须开展详细的调查,以正当的理由表明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但两者之间又有着根本区别,这些都反映在协议中。倾销是公司行为,补贴是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行为。但WTO是国家及政府的组织,并不处理公司的事务,不能规范公司的行为,如倾销等。因此,《反倾销协议》只关心政府对倾销可以采取的行动。对于补贴,政府可在两方面采取行动:一是提供补贴,二是针对其他国家的补贴采取行动。因此,补贴协议既规范补贴,又规范对补贴做出的反应。5.关税高峰与关税升级《WTO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果,为发展中国家获得收益提供了许多机会,但一些问题仍然存在。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关税高峰(tariff peaks)”。目前大多数进口关税都很低,尤其是发达国家。但是,对于政府认为敏感的少数产品,即他们希望保护国内生产者的产品,关税仍然很高。这就是关税高峰。一些重要市场中某些产品非常高的关税实际上阻碍着对发展中国家有重大利益产品的出口,像纺织品、服装、鱼、鱼制品等。另一个相关问题是“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即进口国通过给进口的原材料规定较低的关税,给进口制成品规定较高的关税,以保护国内的加工业和制造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想保护国内的加工业或制造业,可以对该产业使用的进口材料规定较低的关税,以降低该产业的成本。而对制成品规定较高的关税,以保护该产业生产的产品,这就是关税升级。如果进口国按这种升级方式确定关税,他们就会使原材料生产国难以将加工制造的高附加值产品进行出口。关税升级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但正在慢慢减少。6.常见术语的英汉对照英文名 中文名actionable subsidy (补贴协议)可诉补贴ad valorem tariff 从价税amber box measures (农产品国内支持)“黄箱”措施Andean community 安第斯共同体annual bound commitment 年度约束水平anti-dumping duty 反倾销税appellate body (争端解决)上诉Basel Convention 《巴塞尔公约》(有关危险废弃物的多边环境协定)Berne Convention 《伯尔尼公约》(有关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公约)base tariff level 基础税率blue box measures (农产品国内支持)“蓝箱”措施built-in agenda (WTO新一轮)既定议程bound level 约束水平Cairns Group 凯恩斯集团Caricom 加勒比共同体及南方共同市场combined tariff 复合税commercial presence (服务贸易)商业存在competition policy 竞争政策complaint (争端解决)申诉方consensus 协商一致consultation 磋商consumption abroad (服务贸易)境外消费counter-notification 反向通知cross retaliation 交叉报复currency retention scheme 货币留成制度current total AMS (农产品)现行综合支持量customs valuation 海关估价customs union 关税同盟defendant (争端解决)被诉方domestic subsidy 国内补贴Ex ante 采取措施前Ex post 采取措施后export performance 出口实绩export subsidy 出口补贴free-rider 免费搭车者(指享受其他国家最惠国待遇而不进行相应减让的国家)free trade area 自由贸易区general council(GATT/WTO) 总理事会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GMOs) 转基因食品government procurement 政府采购green box measures (农产品国内支持)“绿箱”措施grey area measures 灰色区域措施import licensing 进口许可import penetration 进口渗透import substitution 进口替代import surcharge 进口附加税import variable duties 进口差价税integration process (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一体化进程like product 同类产品local content 当地含量market access 市场准入material injury 实质损害ministerial conference 部长级会议modulation of quota clause 配额调整条款Montreal Protocol 《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保护大气臭氧层的多边环境协定)national person (服务贸易)自然人new issues 新议题notification obligation 通知义务non-tariff measures 非关税措施nullification and impairment (利益的)丧失和减损panel (争端解决)专家组Paris Convention 《巴黎公约》(有关保护工业知识产权的公约)peace clause (《农业协议》中关于反补贴的)和平条款plurilateral agreement 诸边协议Rome Convention 《罗马公约》(关于保护音像制品等版权的公约)rules of origin 原产地规则safeguard 保障措施schedule of concessions 承诺减让表serious injury 严重损害serious prejudice 严重影响specific tariff 从量税suspend concessions 暂停减让tariff bindings 关税约束承诺tariffication 关税化tariff line 税号trade-balancing measures (进出口)贸易平衡措施trade facilitation 贸易便利化trade in goods 货物贸易tade in services 服务贸易transitional safeguard measures 过渡性保障措施trigger price 触发价格Uruguay round 乌拉圭回合variable duties 差价税waiver (WTO义务的)豁免Washington Treaty 《华盛顿条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条约)withdraw concessions 撤销减让7.缩略语部分缩略语 中文ACP(African,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洛美协定(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集团)AD,A-D(Anti-dumping measures) 反倾销措施AFTA(ASEAN Free Trade Area) 东盟自由贸易区AMS(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 (农产品)综合支持量APEC(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亚太经合组织ASEAN(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东南亚国家联盟ATC(Agreement of Textiles and Clothing)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BISD(Basic Instruments and Selected Documents) 《基本文件资料选编》CER[Australia New Zealand](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澳新)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议)COMESA(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 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TD(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CTE(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VD(Countervailing duty) 反补贴税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 争端解决机构EC(European Communities) 欧洲共同体EFTA(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European Union) 欧盟FAO(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联合国粮农组织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普惠制ICITO(Interim Commission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国际贸易临时委员会ILO(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国际劳工组织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国际标准化组织ITA(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信息技术协议》MERCOSUR(Southern Common Market) 南方共同市场(南锥体共同市场)MFA(Multifibre Agreement) 《多种纤维协定》MFN(Most-Favored-Nation Status) 最惠国待遇MTN(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 多边贸易谈判NAFTA(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PSE(Producer subsidy equivalent) (农产品)生产者补贴等量PSI(Pre-shipment inspection) 装运前检验S&D(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SAARC(South Asian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CM(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SDR(Special drawing rights)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ELA(Latin American Economic System) 拉丁美洲经济体系SPS(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动植物卫生检验措施SSG(Special safeguard) (《农业协议》)特殊保障TBT(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技术性贸易壁垒TMB(Textiles Monitoring Body) 纺织品监督机构TPRB(Trade policy review body)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RIMS(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UN(United Nations) 联合国UNCTAD(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DP(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EP(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 联合国环境署UPOV(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UR(Uruguay Round) 乌拉圭回合VER(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 自愿出口限制VRA(Voluntary restraint agreement) 自愿限制协定WCO(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世界海关组织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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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问我,当国际科技编辑感到最难的是什么?我会说最头痛的是科技新名词。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科技新名词层出不穷,大批外来新词甚至直接融入大众的日常生活,成为都市流行语。与此同时,外来新词译名混乱也达到了空前的程度,这种现象对文化传播、学术交流、语言结构带来负面影响。解决外文科技新词的中文翻译已成为日益迫切的新问题,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科技界和新闻界的高度重视。译法中的混乱1997年2月,英国科学家成功克隆出一只名叫多莉的绵羊,在全世界引起强烈反响。与此同时,关于“克隆”(clone)这个词的争论也随之产生。许多人对译成克隆持不同看法,如3月14日我社《值班简报》刊出新闻研究所文有仁同志写的《不要把“无性繁殖”译为“克隆”》一文,认为应意译成无性繁殖,不应音译为克隆;参编部(即“参考消息编辑部”)5月9日《参考报道研究》(增刊)刊出《“克隆”是否应有个对应合理的中文词汇》一文,认为参编部翻译人员应积极想出一个能在国内普及生根的译法;《光明日报》4月25日发表题为《给“克隆”改个名好》的短文,呼吁我国科学家和翻译家尽快为clone找出相对应的合理中文词汇,以利于在用汉语思维的人中做文化知识普及。据我们了解,参编部翻译和编辑在用克隆这个词时,是极为慎重的,曾多次征求科学家的意见;这个词事实上已为众所熟知,改起来也很困难了,只能等国家有关部门有新规定再说。同时这只克隆绵羊也已译为两个中文名字,参编部译成“多莉”,因为这只羊是雌性的,而我社国际部叫它“多利”。最近,IBM公司的Deepblue计算机战胜俄罗斯著名的国际象棋世界冠军卡斯帕罗夫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关于这台计算机名字,除了译成“深蓝”外,还有“更蓝”“特蓝”“超蓝”“更深的蓝”等。据专家统计,关于Internet的译法不下15种,有国际互联网、互联网、交互网、英特网、网际网路(台湾和新加坡用此名)等,这一被称为世界第四媒体的全球性网络至今中文译名没有最终统一(编者注:全国名词委已定名为“因特网”)。互联网络译名引起的争议远远超过“克隆”;另一个引人注目的网络intranet现在也存在三种译法:内部网络、企业网络和企业内部网,《参考消息》一直用内部网络(编者注:全国名词委已定名为“内联网”)。互联网络中最热的world wide web,英文简写为WWW,参编部用的是“环球网”,外面有人译成万维网、全球网、世界网(编者注:全国名词委已定名为“万维网”);一些著名高科技公司的中文译名也存在混乱,被称为“蓝色巨人”的美国IBM公司,新华社在报道中长期使用国际商用机器公司,而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为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并用此名在国内媒体作广告。在一次新产品展示会上,我遇到该公司中国公司公关经理管忠,同他谈及译名问题时,他说公司中文名字是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用的。美国Oracle公司,我们以前译为“奥拉克尔”,后按国内部报道江泽民主席接见其总裁时用的译法改为“奥瑞克”,而该公司自己叫“甲骨文”,据说这个公司名字的英语意思就是甲骨文。译者也叹奈何1997年1月15日,《科技日报》发表一篇文章,题为《关于Cyberspace与Virtual Reality的翻译》。该报还专门配发了编后记,讨论这两个新名词的中文译法。cyberspace是科幻作家威廉·吉布森1984年杜撰的一个新词,它指想像之中的一种空间,电子通信就在这一空间发生。随着网络的广泛使用,新闻工作者和文学工作者根据cyber这个词根造出许多词,如cyberway,cybernation,cyberculture,cybersociety,并在同行中得到广泛认同。我在英文科技报刊和日常报道中多次见到,而且出现频率越来越高。我部把cyberspace译为“电脑空间”;《计算机世界》报曾译为“赛百”;瀛海威公司办的《信息产业周报》译为“赛博”,把cyberspace译为“电子空间”,把cybercoffee译为“网上咖啡屋”;还有人把cyberspace译为“多维空间”。但是,至今没有找到被广泛认可的合适译法。《科技日报》这篇文章的作者建议将cyberspace译为“电象空间”,把virtual reality译为“虚拟实在”。参编部把virtual reality译为“虚拟现实”,前不久《人民日报》将它叫“灵境技术”。《科技日报》编辑在这篇文章的编后按中呼吁说:“中文应当进入信息时代。cyberspace一类词应当出现通俗易懂的译法,我们欢迎有关专家提出高见”。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加之国内媒体在时效上展开竞争,统一科技新词译名的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科技名词有其独特性,很难说谁对谁错。如空间站、太空站、航天站和轨道站,很难严格分出对错或高下。2.媒体竞争日益激烈,都要抢时效,萝卜快了不洗泥,没有时间去推敲。许多媒体没有长期从事科技翻译和编辑的专门人才,造成许多常识性错误。像《计算机世界》报等专业媒体干脆将许多技术名词直接用英文,免去这方面的烦恼。3.科技新词出现速度快,数量大,给译名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信息领域新词量大,由于网络连全球,几乎人人都可以造词,例如:电子邮件E-mail;电子货币ecash(由electro与cash合成);电子杂志ezine(由electro与magazine合成);网民netzen(由net与citizen合成);网业家netrepreneur(由net与entrepreneur合成)。这种造词方式比较容易,造词量也很大,而且流行速度快,流行面广。4.商业对科技名词翻译工作造成一定冲击。现在许多跨国公司大举进军中国市场,他们根据商业需要为其公司名称和产品取中文名字,而又没有专门机构定期将这些中文译名介绍给媒体,造成多种译名同时使用,而且这些公司取中文名字并不一定符合中国的译名传统。5.国家没有权威的科技译名或管理机构。由于科技译名专业性强,新闻报道要求时效快,即使有了这种机构,实际运作起来也困难重重。《参考消息》翻译科技新词的一些做法进入90年代以来,由于国内经济建设的需要,《参考消息》科技报道量和报道面都不断扩大,同时也推出了一批新词,比较成功的有: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络、克隆、黑客等。由于我们有一批长期从事科技翻译和报道的人员,加之《参考消息》发行量大,许多科技名词为读者所接受,通过先入为主和约定俗成在社会上流行起来。我们在处理科技新名词时,采用“用前慎重,用后坚持”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在译编时慎重酌斟原文的意思,参编部有长期从事科技选译编的专家,对新名词有较强的敏感力和较高的翻译技巧,许多新词是集体讨论后定下来的,建议今后这一点明确形成制度。2.平时留心科技类报刊、有关政府部门和权威专家对新词的叫法,广采众长,力求完美。这方面例子很多,如去年我国政府将联合国有关条约的中文文本中的沙漠化一词改成荒漠化,我们从《人民日报》上看到这个变动后,立即将新词通知给有关翻译,我还在部内《参考报道研究》(增刊)上介绍为什么将这个词改叫荒漠化。后来我发现有些媒体仍叫沙漠化,这就算用错了。生命科学领域中迄今为止最浩大的工程——人类基因组工程,以前我们译成人体基因组工程,后来专家在科技报刊用了人类基因组工程,我们马上改过来。纳米技术也是一样,我们1990年时叫它纳诺技术,我从杂志上看到科学家已有确定译法时,马上改过来。一些权威的老专家在用词上非常讲究,听听他们的意见可以提高译名准确性,同时也提高报道的权威性。3.直接与专家和有关机构商谈。Windows刚流行时,直译应叫“多窗口”,我就此词请教了原电子工业部计算机司长杨天行和当时美国微软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后,译成“视窗”,台湾也译成“视窗”,这个词现在已被广泛接受。4.一旦使用就不轻易更改。在使用互联网络和克隆等许多词时,我们遇到许多读者和专家提出不同意见。由于我们在使用前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这些词使用后就坚持下去,使之最后在社会上流行开来。记得有一位老专家建议我们将电动汽车改叫电动车,我们发现国家科委在文件中也是使用电动汽车,最后没有改。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对外交往日益增多,解决科技译名问题难度将越来越大,政府如不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混乱局面将给生产和生活带来或大或小的影响。如果新华社能在参编部、国际部、国内部等部门间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并成立一个包括社内外专家组成的科技译名咨询机构,将对规范和推广科技新名词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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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10日,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现称“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召开了由各学科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有关同志参加的科技新词工作会议,研究和探讨科技新词发布试用工作任务,对近期新词工作进行布署和安排。参加本次工作会议的各学科代表共有45名。全国名词委副主任潘书祥主持会议并介绍了全国名词委新词工作及其他一些工作的进展情况。潘书祥同志指出,当前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很快,我国在引进国际上一些先进技术的同时,也随之引进了大量科技术语。由于很多术语没有统一的定名,造成了相当严重的汉语名词混乱现象。全国名词委抓新词工作,首先是要把好新词的“进口”关,给予正确恰当的命名,以满足社会需求。各学科分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学术优势,积极开拓收集新词渠道,尽快予以科学命名,起好引导社会、引导传媒的作用。全国名词委办公室樊静同志向会议介绍了全国名词委近期开展新词工作的一些具体方法和步骤,并对全国名词委《关于开展科技新词工作的意见》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阐释和说明。与会代表围绕开展新词工作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结合各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发表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当前科技新词产生速度快、数量大和定名混乱的形势下,全国名词委决定开展新词工作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这对于规范科技名词,服务社会、引导社会以及加强科技名词审定的基础工作,都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在此次会议上,电子学、计算机科学和天文学名词审定委员会的吴鸿适、张伟和李竞等三位同志分别介绍了开展新词工作的经验体会。如电子、计算机分委员会积极开展海峡两岸科技名词工作,应用学术刊物推广规范名词;天文学分委员会在审定名词的同时即十分重视收集新词,并予以讨论定名,为目前新词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等经验十分值得重视和推广。会后,根据各位代表的建议,全国名词委对《关于开展科技新词工作的意见》作了修改和补充。全国名词委希望并欢迎各分委员会委员和热心于科技名词审定工作的广大学者、专家和科技人员积极向全国名词委和各分委员会提供科技新词(包括已有初订中文名和征询订名的各类科技新词),共同开展好这项工作,为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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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名词委)于1999年3月12日召开了1999年度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名词委主任卢嘉锡、副主任及副主任代表章综、马阳、于永湛、叶柏林、邵立勤、李廷杰、潘书祥、田学友、李春武、杨光、高润生、吴瑰琦等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由章综副主任主持。会议听取了潘书祥同志关于“全国名词委1998年工作总结和1999年工作要点”的汇报。近两年,全国名词委公布的科技名词从学科到数量同前几年相比均有较大增加,今明两年仍是全国名词委公布规范名词的高峰期。1998年公布了4册规范名词——《医学名词·6》(外科学)、《船舶工程名词》(定义版)、《水利科技名词》(定义版)和《电工学名词》,此外,还有4册进入出版流程(天文(定义版)、土壤(定义版)、药学和生物学合订本),1998年基本上完成了全国名词委常委会年初制定的计划,同时为1999年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外,已公布科技名词的大合订本已完成计算机合库工作。目前仍有13个学科在开展审定工作,即医学、机械、测绘、化学命名原则、电力、航空、航天、土木、冶金、计算机(第2版)、昆虫、自然辩证法、水产等学科。其中大部分在1999年可完成审定任务。1998年组建了“地理信息系统名词审定委员会”。另外还进行了通信、生态学、计量学和分子生物学等学科名词审定分委员会的筹建工作。迄今为止,全国名词委已完成了40个学科的名词审定工作,共出版了44册各学科的规范名词,累计142,000余条。从所公布的学科来看,基本上覆盖了科学技术的绝大部分领域。社会上科技名词使用混乱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抑制,使用全国名词委公布的规范名词逐步成为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新闻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的共识。在深入开展名词审定工作的同时,名词委积极开展了科技新词的命名及发布试用、两岸科技名词对照和规范名词的宣传推广等工作。1998年7月全国名词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1—109号元素的中文定名,同时还发布了信息技术方面intranet等部分新名词,生命科学领域也收集和审定了部分新词,在《科技术语研究》上予以发布试用。另外,天文学、地球物理学名词审定分委员会等也都收集了一批新词。在两岸科技名词对照工作方面,化学、大气科学、航海科技、昆虫学、天文学、水产学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学科在积极开展工作。如化学名词审定分委员会在确定101—109号元素定名时,积极同台湾化学专家联系、研商,最后取得了一致的意见,成为两岸名词工作的一个范例。此外,化学名词审定分委员会还于1998年8月在京召开了两岸高分子化学方面名词命名和新词定名的研讨会,制定了下一步工作计划,如在因特网上公布新词定名等。其他方面的工作也都按年初计划得到贯彻落实。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原则同意名词委1999年工作计划,要点如下:1.进一步搞好名词审定工作1999年全国名词委计划完成7—8种规范名词的出版任务,比较成熟的有:天文(定义)、土壤、药学、医学(7)、医学(8)、心理学和生物合订本等7种。同时冶金、测绘、土木、航天、机械(1—3)、昆虫、医学(9)、电力等学科会有2—3种可达到出版要求。此外,还要抓紧航空、水产、自然辩证法的审定工作,争取达到上报条件;对已经公布数年,名词书已无库存的重要基础学科,应有选择地进行增补新词和加定义的工作。今年在这方面计划以《化学名词》为重点,做好增补新词和修订的工作,力争收词量达到1.2—1.5万条的规模,增强时代感和实用性。同时继续做好计算机名词的修订增补工作。抓紧、抓好与国民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学科名词审定工作。1999年将筹建通信、生态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和管理科学名词审定分委员会。今年要重点做好名词审定的学科拓展和建设,这是加强名词委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保证,也是名词委的本职工作。我们应抓紧做好调研工作以开创新的工作局面。2.继续开展好科技新词的发布试用工作1999年应当加快审定进度和增加发布数量,同时要保证发布新词的定名质量和权威性。新词工作仍以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为重点,其他学科也要根据本学科的特点收集和审定新词。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试用一些“热点新词”之外,还要在《科技术语研究》或有关报刊上发布试用新词。3.继续推动两岸科技名词交流与对照工作经过近几年实践,两岸科技名词对照工作已经在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目前仍应采取积极、务实的方针以两岸科学家共同编订对照本为主,同时也要开展新词共同定名工作。1999年计划开展大气、昆虫、航海、化学等学科的名词对照工作,并积极推动和促进水产、测绘、船舶、天文等学科的名词对照工作。4.开展好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名词委学术委员会,制定术语学理论研究计划,组织开展基本理论和实际应用方面的研讨,鼓励学术研究,写文章出成果,在工作中要发现和培养人才,为形成符合汉语特点的术语学理论和学派作出努力。保持同国际术语学界、联合国文献术语部门及其他华语地区和国家的长期交流合作,同国内外有关部门和组织交换术语工作资料,积极联系和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及时了解学科发展动向。努力办好《科技术语研究》期刊,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坚持高品位、高学术水准,提高刊物质量,使期刊切实成为加强术语学理论研究、指导名词统一工作、推广规范名词的重要园地。继续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术语工作。5.搞好名词委办事机构的内部建设和各项改革(略)6.全国名词委换届筹备工作全国名词委第三届委员会至1999年底任期将满,为此,1999年要为全国委员会换届做好筹备工作。在全国名词委换届筹备工作中,我们将对一些基础学科和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学科的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召开若干学科专家座谈会,明确21世纪科技发展动向,确定第四届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重点;制定全国名词委21世纪初叶的发展规划,提出第四届全国名词委全体会议中心议题和方案,报常委会研究批准;准备第四届全国名词委全体会议各类会议文件并做好会议经费、物资和服务保障方面的筹备工作。1999年是完成第三届委员会各项任务的关键年度,也是各项工作极为繁重的一年,我们要以对我国科技名词统一事业高度负责的历史责任感和热情,努力完成好第三届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以更大的成就,迎接新世纪的到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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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苷”和“甙”英文glycoside对应的中文译名为[糖]苷又称配糖物,简称“苷”,旧称“甙”。它是由糖类通过它们的还原性基团与其他含有羟基的物质如醇类、酚类、甾醇等缩合而成的化合物,“苷”和“甙”表示的是同一个概念。glycoside最早的译名出现在1932年。当时,教育部公布的《化学命名原则》中,在第86节复杂之糖类项下定为“配糖物”。1951年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学术名词统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化学物质命名原则》第92节,将glycoside一词定为“甙”[旧称配糖物]。后又于1953年该书的修订本中对为何定为“甙”字作了说明:《化学命名原则》(1932年)将glycoside定名为“配糖物”,因为名称太长,不便用作复合名词。故医学名词审查会创用“苷”字,但在化学中,早已规定芳香族与脂环族母核名称均用草字头的字代表,所以“苷”字与原则抵触,不宜采用。在其后于1955年由学术名词统一工作委员会医药卫生组公布的《生物化学名词》中在glycoside项下译为“糖苷”。由此看出医药卫生组并未采纳化学物质命名原则审查小组的建议。这两个词就在各自领域中使用起来,其结果造成了同一概念不同名称。到1960年《有机化学物质的系统命名原则》中有关章节被删掉,回避了“苷”与“甙”的使用问题,但随后由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名词编订室编订出版的《英汉化学化工词汇》(再版本)仍坚持使用“甙”字,由于该书有一定的影响,使不统一进一步加剧。其后在1977年编订《英汉生物化学词汇》(科学出版社)时,在有二十多个院校和研究单位参加的审稿会上,化学与生化界达成共识,认为“甙”字这个新造字字形怪异,学习者难懂、难记、难读。“苷”虽为草字头,但在化学名词用字中也有不少带草头的字并不具有芳香性,另外生化名词中此字出现的频率颇高,并考虑到生化界长期使用习惯,应此在前言中着重说明,化学界弃用“甙”改用“苷”与生物化学界保持一致。这一决定既达到名词的统一,又减少了化学造字,这个决定也反映在1980年出版的《化学命名原则》中,在尔后出版的《英汉化学化工词汇》(第三版)里得到全面贯彻,“甙”的作用在学术界逐渐减少,但在与其相关的学科如:生物药物和药用植物成分中已习惯使用“甙”字。由于多年使用改起来尚需时日,但这一不统一的名词已经引起了各审定委员会的注意。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1999年公布的《药学名词》的前言中就明确表示:关于“苷”和“甙”,虽分别在生物药物和药用植物成分中已习惯使用,但存在争议。药学名词审定委员会考虑到在已公布的《化学名词》和《生物化学名词》中均推荐使用“苷”字,现经过充分讨论决定统一改“甙”为“苷”。最近修订的《中国药典》也改“甙”为“苷”。看来这个词的统一得到学术界的支持,这样既少了用字又减轻了学生学习的负担,避免混淆,真是一举多得的事。“肽”和“胜”最近语文界的一位朋友和我谈起化学用字“肽”和“胜”的区别,希望就我了解的一些情况作一介绍。严格地讲“肽”和“胜”是属于生物化学的用字,“肽”字最早见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学术名词统一工作委员会医药卫生组于1954年11月公布的《生物化学名词》中,对应的英文名是peptide,沿用至今。“胜”字有两个出处,最早见于1922年北京协和医学校编印的《生理化学名词草案》,它对应的英文为proteins(今译为蛋白质)。另一个是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学术名词统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化学物质命名原则》(修订本)中,将缩氨酸,即n分子氨基酸,缩去n-1分子的水而成的化合物,总称为胜(peptide),亦称缩氨酸。这个字就等同于生化名词中的“肽”字,但在以后公布的1960年《化学命名原则》和1980年《化学命名原则》中,“胜”字就不再使用。“胜”字现在看起来并不陌生,因为它是“勝”字的简体字。但当时造这个字时,简体胜字尚未使用,而且作为化学新字读音为shēng(音生)属会意法造字。“蛋白(质)”与“朊”《科技术语研究》2000年第2期在“热点词\难点词纵横谈”栏目下,发表了几位专家对prion定名讨论的意见,大部分专家的建议中都赞成译为“××朊”或“朊××”。对于“朊”字的来历,本人翻阅了有关资料。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学术名词统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化学物质命名原则》(修订本)中写到“朊(音阮;英文名为protein):protein称为蛋白质,但不便用作复合名词的词根。故本小组(注:指化学名词审查小组)特从“月”从“元”创用新字“朊”,定音为“阮”,作为蛋白质复合名词的词根。1951年7月中国生物化学会上海分会在其所编订的生物化学名词草案中,亦决定将protein译成朊。在该书译名原则中写道:“protein拟译为朊。protein一字为1939年荷兰化学家Mulder所创,意即生物最基本之物质,今译作‘朊’,其意义同。”上面这段文字中,看后有个时间差的问题,就是说“朊”是由化学名词小组最先定的还是中国生物化学名词上海分会定的。经查找资料,这段说明文字虽刊登在1953年《化学物质命名原则》(修订本)的附录中,但1951年7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学术名词统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化学物质命名原则》中已经使用了这个字,后因有些人对造这个字有意见,故在1953年修订本中加了说明,仍坚持使用“朊”字。“朊”字,由化学名词小组制订的,另外一个佐证:由学术名词统一工作委员会医药卫生组于1955年4月公布的《生物化学名词》中,protein仍译为蛋白[质],这是解放后第一个公布的《生物化学名词》,看来是没有采纳化学名词小组的意见。这个词的译名在化学和生化界引起了混乱,直到1975年为配合1960年《化学命名原则》的修订工作,中国化学会化学名词小组,对“朊”字进行了讨论,提出废止“朊”这个生僻的单音词,代以通用的多音词“蛋白(质)”。尔后,我国第一本《英汉生物化学词汇》(科学出版社,1977)出版时,在该书前言中曾写到:“蛋白质或蛋白”(protein)与“朊”,经讨论推荐用“蛋白质或蛋白”,不再用“朊”。《英汉生物化学词汇》出版时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都很重视,当时参加编订的单位有二十余个。1984年出版的《英汉化学化工词汇》(第三版)也全部将“朊”改用“蛋白质”或“蛋白”。至此“朊”字使用频率逐渐降低。1990年由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生物化学名词》中也没有出现“朊”这个词。似乎这个争议已不复存在,但在前面提到对prion一词定名讨论中,生化界的专家们把“朊”字又提了出来,就此我曾请教过有关专家,若定名为“××朊”或“朊××”就必须对“朊”字有个说明赋予它新的含义,因为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在1984年6月5日(84)第4号简报“化学用字及读音”讨论会纪要中,重申1975年废除“朊”字的决定,“朊”的换用字为蛋白或蛋白质。关于1975年为何废止使用“朊”,主要是减少化学用字特别是造新字,二是尊重生化学界的意见,因为蛋白(质)一词在生化界已经使用习惯不便于更改。这次讨论对prion定名又启用“朊”字,笔者认为若“朊”字没有新的含义,仍代表“蛋白(质)”还是不造新字,使用“××蛋白”或“蛋白××”为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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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科技新词定名的迫切性当得悉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着手抓科技新词的定名工作时,我们觉得这件事抓得非常及时。因为当前一些新词的混乱现象,已对教学、科研及日常生活中的信息交流造成了严重影响,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产生严重的问题。从电子信息领域来看,由于当代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派生了信息技术,这些技术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大量表达新概念、新事物的术语。这些术语中的大部分是由国外提出来的,因此其汉语名词的定名与译名是分不开的。当这些新词刚一出现就会在国内进行交流。过去,在全国名词委的领导下,组织了许多专家进行大量审定工作,并于1993年和1994年分别公布出版了《电子学名词》和《计算机科学技术名词》等书。但由于从搜集名词到最后审定公布出版,往往历时很长,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只要翻一翻近年来出版的计算机和通信的专业英汉词典,与已公布的《电子学名词》和《计算机科学技术名词》相比较,会发现不少词是不一致的。还有一些新词出现在“参考消息”等传媒和新的科技期刊中,没有得到统一的定名。下表中列出一些译名和定名的对照。可以看出,若能在新词刚出现之际,先经过一定的定名程序公布试用,经一段试用时间后再予以最后确定,则将有利于克服上述问题。若干信息科技名词译名统计(根据6本词书统计)+号代表又称。1.《英汉电信词典》.北京:邮电出版社,19912.《英汉计算机综合词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3.《英汉计算机数据处理,远程通信办公系统译解辞典》.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19924.《计算机科学技术百科辞典》.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19935.《电子学名词》.北京:科学出版社,19936.《计算机科学技术名词》.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二、新词汉语命名确实不易在这方面,王竹溪教授曾做了很多先驱性的工作,他博学多才、治学严谨,在物理学名词定名与审定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自然科学新词的定名工作。因此要做好新词的定名工作,必须动员一些有经验的专家积极致力于此项工作。记得40年代,萨本栋先生将servomechanism定为“伺服机械”大家都十分赞同,就这样沿用下来了。另外,例如laser(受激辐射光放大)在50年代译为莱泽、maser(受激辐射微波放大器)译为脉泽,大家一直不满意,直到后来把laser定为“激光”后,才得到大家的认可,其间差不多经历了二十年。此外,如information sink一词直到定名为“信息宿”后,才得到广泛采用。这说明了相当多的术语需要有段试用时间,以便大家择优录用。由此可知,发动大家来关心新词的审定,是另一条重要途径,若能合理地加以组织,必能做到事半功倍。三、近年来参加电子学名词审定工作的几点体会当前国内有很多部门从事名词研究及关心新词定名工作。各专业学会大都设有名词审定委员会,它们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及专业学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定名工作。此外,负责工业、运营业的政府部门均设有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研究所,他们在制订标准的同时,负责所用专门术语的定名工作,但彼此之间沟通、协调不够。高等院校、研究所、出版单位也都十分重视新词的定名工作。根据国务院规定,全国名词委是定名方面的权威机构,但在宣传方面,工作还有待加强。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有一些体会:1.同一术语在不同领域中有不同的涵义和叫法。这一点是客观存在,不宜强求统一。如telecommunication在自动化领域中为“远程通信”,在通信中为“电信”。又如channel,在有线通信中为“通路”,在数据通信中为“信道”。又如robustness在自动化领域中称“鲁棒性”,在计算机领域中称“稳健性”,在通信领域中称“坚韧性”。2.同一术语在发展中不断赋予新意,如sensor一词,过去定为传感器、敏感器、敏感元件等。近年来扩大到感知外部环境的雷达、侦察卫星,因此必须针对新的情况给以新的定名,但定名为感知器,又与perceptron的定名冲突,因此需要协调。3.在科技术语中,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规定,very,ultra,super和extreme四个词用于频率高低描述,分别冠以甚、特、超、极四字,但在一些习惯用法,如ultra high vacuum称为超高真空,VLSI又称为超大规模集成电路,VSAT称为甚小孔径地球站,前二者是约定俗成的定名,若能对这些前缀词加以规范定名,则可为今后可能出现的SLSI,ELSI等词定名留有余地。四、中国电子学会在新词定名工作方面的尝试前几年,中国电子学会常务理事会鉴于近年来电子信息方面新词出现的特别多,决定成立“电子信息新名词标准工作组”,该组由从事通信、计算机、广播电视音响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来自学校、研究所、出版社、传媒机构及领导机关等不同单位。并曾召开研讨会,就当时大家最关心的一些新词进行了研讨,最后将研讨结果在一些杂志上刊登试用,征求意见。大家反映认为这一工作很有意义。从实践中感觉到,此项工作的确很重要,但最好要由更高层次、更具有权威性的机构来推行。由全国名词委开展科技新词的定名工作,在全国名词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专业学会的新词研究工作组可作为新词工作网络中下一层次的结点,继续发挥基层的作用。我们认为这一工作模式非常科学有效。我们觉得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所提出的关于开展科技新词工作的意见很好,对任务与方法等都经过周密考虑。其中规定了新词工作的范围,提出新词定名要快,把好第一关,在使用中不断完善。提出新词规范工作分“发布试用”和“审定公布”两步走,这样既快而又非常审慎。汉语命名是一件创造性的工作,要坚持一词一义的原则。但在发布时,要同时注明用于哪一领域,最好能附有简要释义。关于这方面IEEE和ANSI合编的标准术语词典,对每个术语均标明在不同学科中的不同含义。五、近年来参与新词定名工作的初步体会两年来,我们在全国名词委的领导下参与了信息科学技术新词定名工作,有下列几点体会:1.由全国名词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新词的定名工作,由于有国务院所赋予的权威地位,因而非常有利于新词的试用推广。2.新词工作组由来自学会、院校、研究所、政府部门、标准化机构,传媒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其中有些长期从事定名工作的专家,由于在长期的实践中,掌握了定名的规律,对于保证定名质量能起到很好的作用。3.与全国有代表性的学校或单位建立长期的联系,及时征求定名意见,并在一些有条件的单位成立新词小组,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4.新词定名的程序分为(1)征集新词;(2)汉语初订名;(3)推荐试用名;(4)正式公布四个步骤。新词的基本信息包括:(1)外文名;(2)涵义;(3)资料来源或背景材料;(4)所属学科等四个方面。这些都将保证定名的科学化,保证了这方面的民主集中原则。以上是我们的一点体会与看法,要搞好此项工作,一方面要有坚强的领导,另一方面要有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参与。我们除了本身积极参与外,还要发动周围更多的同志来积极参与并关心此项工作。* 陈太一院士是全国名词委信息科技新词审定组组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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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名词委)于3月25日召开了1997年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全国名词委主任卢嘉锡、副主任路甬祥(中科院)、章综(中科院)、于永湛(新闻出版署),许嘉璐(国家语委)、丁其东(技术监督局)、潘书祥等。邵立勤(国家科委)、武佩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吴瑰琦(科学出版社)分别代表林泉、孙枢、汪继祥等三位副主任出席了会议。中科院出版委副主任李廷杰同志与全国名词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章综同志主持了会议。会议首先听取了潘书祥同志关于“全国名词委1996年工作总结及1997年工作要点”的汇报。1996年工作总结1996年名词委公布出版了《化学工程名词》、《医学名词·3》(遗传、免疫、病理)、《医学名词·4》(内科)、《大气科学名词》(第2版、加定义)等3个学科的规范名词(共4本)。另外,《航海科技名词》、《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名词》、《动物学名词》、《医学名词·5》(眼科)、《物理学名词》、《煤炭科技名词》(加定义)、《公路科技名词》、《铁道科技名词》已完成审定任务并进入出版流程。其它还有18个学科的名词(或补充修订本)在继续审定工作当中。在原有50个学科分委员会的基础上,96年又成立了昆虫学和心理学等两个学科名词审定委员会并已开始收词和审定工作。迄今为止,基础学科名词的第一批审定公布任务已基本完成,工程技术学科的名词审定和规范化工作已陆续进行,并有一部分公布出版。此外,第一批名词公布后,一些基础学科名词的增补和加注定义工作也已有计划地陆续展开。1996年名词委着重对科技新词的命名及试用工作进行了试点和探索。一是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二是研究制定了指导性文件《关于开展新词工作的意见》;三是召开了各学科分委员会主任参加的新词工作会议,开展了一些宣传与发动工作;四是开始以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开展新词工作,目前正在试行之中。但由于刊物尚未申办下来以及工作上有些墨守成规,致使新词工作受到较大影响。通过96年的摸索,取得一定的经验,创造了一定条件,为97年更好地开展新词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1996年是名词委开展海峡两岸科技名词交流活动较多的一年,并获得一些实质性进展。如,两岸天文学专家在6月份聚会黄山,就天文学名词交流与规范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会上有13位代表作了学术报告。会议决定成立“中文天文学名词工作组”,负责两岸天文学新名词的收集、整理和对照工作,并立即着手两岸天文学名词对照本的编订和出版。96年中,两岸科技名词专家还进行了多次互访活动,增强了相互间的了解,为以后的名词交流和统一活动奠定了基础。经名词委常委会决定,96年6月向国务院提出更名报告,国务院领导已作出批示,并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下文,更名为“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中科院于97年1月11日转发了中编委的批复。此外,根据形势发展,96年还开展了一些宣传科技名词的工作,如21世纪起始年的划分等等。1997年计划要点1997年在继续做好科技名词审定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加强科技新词工作和港台地区交流活动。计划要点如下:1.继续做好科技名词的审定、公布工作97年计划分批公布出版《动物学名词》等8个学科的名词,还将完成其他将近10个学科名词的审定任务。第一批名词审定工作完成的学科,条件成熟的可以开展第二批名词的审定工作,即增补和修改名词,并加注定义。此外,为适应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最终形成完整的科技名词体系,还计划建立2-3个新学科名词审定委员会,如计量、通信等。2.选择好突破口,使新词工作取得较大进展97年应当进一步加大科技新词工作力度,切实把新词工作当作整个审定公布任务的前沿工作抓紧抓好。在新词工作上要有所创新,在保证概念准确的基础上,果断、迅速地推出试用意见(对争议大的允许按先后次序有2个定名),以期快速引导舆论,发挥好传媒的导向作用。在新词工作上,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开展活动,同时还要进一步增强同新闻、报刊、广播、电视与公共媒介单位的联系和交流,扩大新词工作的影响面,使社会上科技新词使用混乱的现象尽快得到缓解。3.积极开展海峡两岸科技名词交流和对照统一工作97年要进一步深入开展两岸科技名词交流活动,注重巩固和拓展实际成果。从两岸有关学科的科学家互访、共同编订对照本入手,逐步增加学科名词的交流和对照统一,最终形成比较完整的名词学科体系。此外,香港回归在即,97年还要进一步密切同香港委员和科技文化界的联系与交流,开展一些有益的活动。4.在宣传、推广和应用上广泛开展活动宣传推广规范名词是当前工作中的一项重点任务,要通过扩大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科技名词推广应用网络。97年计划在公布、出版名词的基础上,采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积极推广公布试用的新词和公布的科技名词。加强同大、中学校教材编写部门和有关报刊的联系,共同开展推广规范名词的工作。5.积极开展各类型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6.持久地做好名词委事务中心各项建设工作7.保持和发展同国内外术语及标准化组织的交流合作常委会听取潘书祥副主任的汇报后,经过认真审议,充分肯定了名词委事务中心在1996年中开展的各项工作,原则通过了1997年工作计划,并对当前的一些重点工作提出许多重要意见。会议重申了科技名词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技术日益发展,香港回归在即,与台湾交流活动不断增多的形势下,科技名词统一的任务更加迫切。中编委在编制十分紧张、许多事业单位缩编的情况下批准成立全国名词委事务中心,国务院领导很快批准了名词委的更名报告,都说明了国家对这一事业的重视和支持。会议一致赞同把新词工作作为97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开展新词工作的重点是信息、电子、生命科学。新材料、新能源、环境科技、认知科学等新兴学科也要尽快逐步开展;传统工业和学科在不断发展,其中也有不少新概念需要定名。前十年的审定工作是整个科技名词体系的基石,但新词是十分活跃和动态发展的,因此把新词工作提到前面来安排很有必要。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大规范名词的宣传、推广力度,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开渠道、多设窗口,扩大名词委的知名度,以利于向社会普及规范的科技名词。在出版工作上要放开思路,还要创造条件,开发电子出版物,运用好各方面的现代化及市场手段。会议肯定了96年与台湾专家的互访和交流活动,97年要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开展这一工作,取得更多的实际成果。会议提出名词工作要有时代特点,要不断研究和解决新的问题。在工作方式上也要有所创新,在巩固成果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模式,使我国科技名词统一事业不断发展、不断前进。会议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有待于名词委事务中心组织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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