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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电子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应由电子合同的特性决定。电子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有:实际履行、停止使用、继续使用、中止访问、损害赔偿等五种方式。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合同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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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施工合同中有关违约的探讨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有利于工程的实施。文章着重对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及其违约责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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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是一项工作界面多、综合性强、建设周期长的系统工程。建设方和承包方在签署工程建设合同后,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任何一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偏离合同约定而构成违约行为。为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就必须从法律及合同的角度明确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应赋予合同守约方由此主张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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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作为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程,其设计到的领域十分的广泛,对于水文地质环境十分的敏感。因此,相关人员很容易在勘查判断阶段出现偏差或者失误,这也使得在工程建设时,常常会出现修改设计图纸的问题,从而导致一方违约,这就是变更索赔出现的原因。在合同违约分歧中,特别是水利工程合同中,出现变更索赔的机率非常大,这也导致了工程造价很容易出现大幅度波动。主要对变更索赔的原因、合同管理各阶段变更索赔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控制变更索赔风险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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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有关根本违约发生的时间点问题是学术中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它涉及到合同的范围问题。是合同成立时点还是违约行为发生时为时间点?本文将对根本违约时间点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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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莉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8,(3)
通过对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形式,预期违约同不安抗辩的比较,以及《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预期违约的有关规定的论述,阐明目前在我国合同制度中进一步引入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有关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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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加入WTO后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我国逐渐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制,在使其不断普及与深入的同时,深化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索赔势在必行。索赔是双向互动的。索赔的成立是建立在违约事实和损害后果都已经客观存在的基础上。索赔属于经济补偿,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恪守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义务,只有坚持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实施。然而,不可避免的工程索赔变得尤为突出,通过管理求得效益最大化更具挑战性。成功的企业在利用强大的技术力量管理其资产的同时加强索赔管理,从而创造更大利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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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完整的、独立的法律制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纳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并对其进行了发展。我国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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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兰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8-11
预期违约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虽不是实际违约,但它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威胁是巨大的,这种情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建立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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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育松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12,(Z2):34-35
合同管理是国际工程管理的核心,决定着项目的成败。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具有范围广、风险大、难度大等特点,造成许多跨国承包企业在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着种种问题,并带来不小的损失。本文分析了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种种问题,并提出了利用当地中介组织、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加强变更索赔管理等建议,以期能给从事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广大人员带来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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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施工企业管理工程合同的内容,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改进合同管理工作的对策,包括明确规定管理职能、强化管理合同文件、完善评审合同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管理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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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与成本管理之间的关系,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至上原则,以及如何处理合同或法律来解决工程问题以便对于成本的控制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以期更好的把握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与成本之间的关系,以利于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合同管理中需要有成本意识,要实现合同管理中的成本控制;同样,成本管理也需要对合同进行规范,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有助于实现对工程成本控制的最终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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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各国(法系)的根本违约制度(一)英国普通法上的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最初是依据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类型而定。19世纪末开始,英国法院将合同条款依其重要程度分为条件和担保,条件作为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违反了条件即构成了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解除合同;而担保作为合同中次要的附属性的条款,违反担保,受害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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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瑞峰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9,(3):23-27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模糊、根本违约范围不确定、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间不规范等弊端。这些弊端不仅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而且降低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并有损合同自由原则。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考虑,应从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理论入手,优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细化根本违约的范围以及规范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分析论证寻求完善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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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芷琼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23,(2):94-101+128
单纯违约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学术界争议话题,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司法判决和理论通说均持否定说,而《民法典》第996条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合同守约方在人格权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具有里程碑意义。但该条款的责任性质、损害认定、赔偿数额等仍有待明确。采用实证分析法,对1295个合同纠纷案的总体特点、原告诉求、判决结果进行分析,以发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解决路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有确立的必要,应当是将第九百九十六条界定为违约性质,并调整为合同编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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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来,我国逐渐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制,这是与国际接轨迈出了时代步伐,随着加入WTO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筑市场建立与发展,工程建设监理制的普及与深入,深化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索赔势在必行。当然,在一般情况下人们通常说的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其实是双向互动的。索赔的成立是建立在违约事实和损害后果都已经客观存在的基础上。索赔属于经济补偿,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恪守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义务,只有坚持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实施。然而,不可避免的工程索赔变得尤为突出,通过管理求得效益最大化更具挑战性,成功的企业在利用强大的技术力量管理其资产同时加强索赔管理从而创造更大利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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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变更的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对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工程变更常常伴随着合同价格的调整.合理地处理工程变更能促进合同管理的涤化和细化,它是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控制投资的主要方面,是承包商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工作与任务,是监理单位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顺利进行的难点和重点.因此在工程造价的控制过程中,合同双方及合同的监理单位都必须重视工程变更对造价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