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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 ,若未将之据为己有适用于无因管理 ,若公然据为己有则发生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竞合现象 ,拾得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遗失物不构成侵占罪 ,我国法律应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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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梅 《大理学院学报:综合版》2010,9(5):67-70
无因管理作为现代社会人们互助的一种方式,与人类文明与社会道德相吻合,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肯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其规定不是很完善,尤其在本人承认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因此在本人承认后的具体法律关系适用上需要进行研究。可从无因管理中本人承认的效力方面入手,来探析本人承认的性质、适用范围、拟适用的法律规定等,明晰本人承认后与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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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问题被法学界称为"法学上的精灵",其曾经困扰台湾法学界五十载,经过王泽鉴先生的多次"拨乱反正",最终将其驯服。无权处分问题至今仍困扰着我国大陆法学界,其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是无权处分问题的核心。从宏观的角度看,无权处分制度既涉及《合同法》领域又涉及《物权法》领域;从微观角度看,无权处分制度不仅涉及无权处分人与财产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涉及无权处分人和无权处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涉及法律不同价值之间衡量取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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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以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并协调与平衡真实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旨在辨析现行法律制度下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问的关系,分析二者关系背后的正当性基础.同时指出善意取得制度在现行无权处分法律框架下的缺陷,并探究有效衔接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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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民法通则颁布以前的我国大陆,采用法国的意思主义模式,台湾采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香港、澳门实行的是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大陆实行效力待定原则;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及出卖人事后能否取得处分权;澳门实行无效原则,但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无效变为有效;台湾法律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理论和实务上都属于效力待定原则;香港法律从实际需要出发,实行权利瑕疵担保原则,由此可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存在三种原则:完全有效原则、无效原则和效力待定原则,大陆民事立法应取消效力待定制度,实行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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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既涉及无权处分人、权利人以及受让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权衡,也需考虑对交易秩序与安全的维护。基于此,本文仅对动产买卖中的无权处分的效力进行分析与探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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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权,是高校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针对学生就招生、就业指导、奖惩处分、考勤考纪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权力。在现实的高校管理权运行过程中,因管理行为的失当或违法,对大学生的教育权、财产权等权利造成侵犯。究其原因主要就是没有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高校管理。依法治校,实现高校法治化管理才是保障大学生权利的根本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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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6,(2)
剖析处分行为的本质——"处分权人一次性有效行使",理清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争议焦点,将无权处分置于共同的基础进行探讨——债权合同及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明晰了在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系指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而非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中债权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会直接影响物权的安全性,但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应优先保护交易秩序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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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庸置疑,社会需要好心人。但如果好心却办砸了事,甚至给当事人带来一定损失,还能否使用无因管理制度呢?本文从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入手,分析好心办坏事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借助比较法,无因管理的要件分析,针对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社会能对于好心办坏事这样的行为给予正确定位,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提倡互帮互助的道德风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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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存在无效、有效及效力待定三种学说。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并赋予无权处分合同待定的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学说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显露出其固有的不足。既然无权处分合同的性质为债权行为,那么其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无权处分合同应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中脱离,而成为有效合同。《合同法》第51条受到诸多指责,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践行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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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图书馆内读者财物管理的相关问题为视角,为民法中的无因管理理论在高校图书馆的具体适用找到理论和现实依据,从而实现明晰高校图书馆和读者的相关责任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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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高等教育立法中存在着学生权利严重缺失现象。学生因高等教育性质应享有其本体性权利——学籍权;学生因高等教育关系应享有其契约性权利——获得良好教育权;学生因其高等学校主体性质应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学生因违法行为受到处分时应获得司法审查的最高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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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深化,高校在履行各项管理职能过程中同在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其中高校同在校生间因教育行政管理而产生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最为复杂,体现在学籍管理、学位学历证书核发、纪律处分、处罚等方面.高校的行政管理权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影响到学生受教育权等重要权利的行政处罚应赋予学生司法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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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晓娜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0)
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多受非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是占有人,相对应不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人应为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方法取得不动产,自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过程,《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