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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罪名.删除了有关污染物的列举,将该罪的主观要件明确为包含故意和过失,同时将该罪由过去的实害犯修改为危险犯,扩大了刑法的覆盖范围,对预防和惩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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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洁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0(3):72-73,78
从我国新刑法中确认的危险犯条款中进行分析,得出了危险犯所具备的四个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有危险之意图,即恶意危险、行为人必须已着手于危险行为之实行、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未发生实害结果、危险犯具有法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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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有形式说与实质说之分.形式说难以成立.实质说语境下的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侵害法益可能性的大小不同.环境刑法设立抽象危险犯应当予以肯定:是周延保护环境法益的需要;是社会现实的需要;是完善、丰富环境危险犯理论的需要;也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在设置抽象危险犯时,不能将其上升为环境犯罪的普遍形态;对环境犯罪抽象危险犯的刑罚不宜过重;抽象危险犯应限于故意抽象危险犯,不应包括过失抽象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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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文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6,(5)
结果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比较有争议的概念,是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既遂类型之一,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结果犯。结果犯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不仅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必须发生由此行为引起的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是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的既遂类型,但这种划分与刑法的规定及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不符,其关系必须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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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了"二人以上轮奸"情形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个行为人在轮奸的共同故意下,部分行为人实施强奸得逞,部分行为人实施强奸未得逞的情形,对此应做何认定,存在争议,出现了起诉、审判不一的情况。本文即以具体案例入手,从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基本理论出发,认为对此类亲手犯性质的共同犯罪也应当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和"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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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涉及抽象危险犯这一较为复杂的刑法理论,抽象危险犯理论对于风险社会中国家管理职能的发挥,以及刑法指引作用的加强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结合抽象危险犯理论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细致的思考,限制该理论的适用范围,完善定罪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左禄山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64-69
“准中止犯”是由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客观情况的介入或行为性质所致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主观特征表现为犯罪中止行为是基于行为人意志所为,其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做出了真挚努力但其防止行为与犯罪既遂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准中止犯是中止犯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应该在相关的法条中对其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由于传染病所具有传播途径多种、传播速度快、危害性大等特点,随着经济社会全球化的不断向前发展,国际上加强了对传染病的认识 和关注,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我国由于社会进程的原因,现代法律文化起步较晚,因此我国对传染病防治上的认识和规定并不十分完善.该文结合过失危险犯等概念对我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犯罪构成的争论点进行探讨,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客观条件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从而建议对本罪的性质定义为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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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以及导致的危害,迫切要求刑法及时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惩治。本文论述了我国在环境犯罪中建立危险犯的必要性,并建议在立法中确立过失危险犯和单位危险犯。 相似文献
11.
李洁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2004,17(6):84-88
作为犯罪既遂形态的两种相互紧密联系的类型,明确行为犯与危险犯之间的界限对于妥当地处罚犯罪人是相当关键的。无论以危险的法定、危险的程度还是危险的表现形式来区别行为犯与危险犯都存在困难。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区别的前提在于危险的表现形式不同以及对客体的关系不同。行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犯罪形态,而危险犯是结果犯的类型之一。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立法是否规定了结果。危险犯与纯正的行为犯的区别在于是否通过行为结果表现对犯罪客体危险;危险犯与不纯正的行为犯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现实的侵害。 相似文献
12.
孟德斯鸠通过论证自由与刑法的关系,提出要建立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专门条款,它的潜在规范是不得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法权要求并属于继续犯。从自由本体论角度分析构成要件,对于熟睡中的人,应当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从自由本体论视角评价非法拘禁罪法定刑,则对于因自杀、自虐行为造成的被害人死亡、伤残等结果,对犯罪人而言,应当成立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13.
刘爱童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2,7(1):21-26
最近"两高"《补充确定罪名(五)》已将《修正案(八)》第22条所规定的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此处的危险驾驶的"危险"与《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危险方法的"危险"的内涵与外延是迥然不同的。所以对"危险驾驶罪"之罪名,司法罪名所指的此"危险"并非学理罪名所指的彼"危险",二者之间的区分不容混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飙车"行为属情节犯类型,"醉驾"行为属危险犯类型,对醉酒的认定应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这一标准不能因人而异进行反证;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如果在"客观超过要素"的罪过支配下,发生了实害结果,即可构成其他犯罪。其类型有二: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具体所涉罪名,前者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者为"交通肇事罪"。但本条是纳入《刑法》第133条中加以规定。因此,对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罪过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以"过失"为一般,以"故意"为例外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14.
一、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之释义
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按照刑法学界通说,想象竞合犯属实质的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而对“从一重罪处断”的主流理解是,以法定刑的轻重为标准进行比较,即根据数罪法定刑的轻重来确定哪一个是重罪,然后再在这一重罪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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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化犯概述
学界对转化犯的定义各不相同:如王作富教授认为转化犯是指在刑法上将行为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后有出现了新的情况而嬗变为另一犯罪而依彼罪论处;储槐植教授认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犯罪故意,行为实施过程中发生性质转化而改变罪名的犯罪形态。”;也有学者将转化犯定义为是指某一较轻的犯罪,由于法定条件的出现, 相似文献
16.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的一个新增罪名,但是在研究中,笔者发现此罪在法定刑的配置上存在着一些刑度设置上的畸轻问题,本文拟从法定刑配置的角度,结合国内外的法定刑配置理论,并立足本国法律实践,力图从立法实践上,给本罪依法定型设置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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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韬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11(4):34-36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规定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第171条第3款属于吸收犯的情况,不属于牵连关系。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然后用自己伪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应成立牵连犯,属于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刑法》第197条的规定实质上是一个牵连关系和一个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结合犯。另外,将从重情节也理解为结合犯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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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家族内部犯罪的主要内容为亲属相犯与夫妻相犯。前者包括不孝罪、亲属间杀伤、相盗、相奸、相告、服丧期间有违伦常。有关后者的法律在保障夫权的同时,对妻子的权利也有保障性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