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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引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对有效打击控制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我国犯罪嫌疑人外逃现象日益严重,其中加拿大是我国外逃贪官的主要隐匿国,而中加两国由于引渡条约的缺失不能开展正式的引渡合作,进而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国际刑事犯罪活动,因此两国订立双边引渡条约必要且迫切。通过对比中加两国引渡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国在引渡条件、拒绝引渡的情形、引渡的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双方订立双边引渡条约时对这些问题应予以特别关注。  相似文献   

2.
我国“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引渡法》第8条规定了我国在国民引渡的问题上采取绝对的“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然而,这种绝对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的问题,给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带来了诸多不便。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完善我国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死刑不引渡作为现代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然而,我国传统上对此原则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造成障碍,我国应当理性地接受这一原则,并且对我国相关立法作出完善,以助于国际司法合作的顺利进行。近年来,随着国际司法合作的步伐加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4.
现代引渡制度是现代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具有司法性与行政性相统一的特点。各国通过国际引渡合作,严厉打击外逃犯罪分子,维护公平正义。赖昌星潜逃至加拿大十余年,最终被成功遣返回国,接受我国法律的审判。通过对赖昌星遣返案的分析,探讨了我国在进行引渡及类似活动中的阻碍,包括缺乏双边引渡条约的极大制约和死刑不引渡原则与我国保留死刑的司法实践之间的冲突等问题。我国要顺利开展引渡活动,仍要积极促进双边引渡条约的订立,妥善处理死刑不引渡原则问题,并增进对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了解。  相似文献   

5.
审前羁押司法救济是指被羁押者或者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羁押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应当继续羁押作出裁决的一种救济途径。审前羁押程序救济程序建立目的是为被羁押者遭受非法羁押时要求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来审查羁押合法性,从而防止非法羁押。  相似文献   

6.
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加大对被害人承诺理论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现代刑事司法中被奉为圭臬的三方构造与被害人的地位与是一个悖论,我国学者关于限制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论述与扩大被害人权利的论述存有矛盾,也与其他国家被害人地位和权利的发展规律不符,定罪与量刑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制度逻辑,在量刑中,不存在限制被害人权利的基础,我国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应当以定罪前的阶段和量刑阶段作为区分的基准,量刑中应当引入诉讼化机制,这也是在现有制度下解决量刑问题的一个相对合理的作法.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日益受到重视。在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但司法实践表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仅承受着实体权利的丧失,程序权利也未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应通过保障被害人的司法信息知情权、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和被害人救助制度等来完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相似文献   

9.
审判前程序权利机制之透视--兼评迅速接受审判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诉讼民主化进程的深化,迅速接受审判原则已被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予以确认,然而,在我国该原则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须顺应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确立并构建该原则实现所需的程序保障制度,以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刑事受害人在我国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得到国家补偿的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我国尚未建立相应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导致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有的保障与维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刑事立法的大势所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着充分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时机日渐成熟。  相似文献   

11.
由于网络诽谤犯罪具有隐秘性的特点,加上我国刑事立法将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导致被害人追究网络诽谤者的刑事责任面临严重困难。作为对策,在刑事司法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害人难以获得的证据予以调取,公安机关应当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依法启动公诉程序。在刑事立法方面,应当赋予"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被害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告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由于网络诽谤犯罪具有隐秘性的特点,加上我国刑事立法将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导致被害人追究网络诽谤者的刑事责任面临严重困难。作为对策,在刑事司法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害人难以获得的证据予以调取,公安机关应当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依法启动公诉程序。在刑事立法方面,应当赋予"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被害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告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以其着重追求司法公正的理念而为人们认识,司法实践中也是长期贯彻适用这一思想。整个程序设计上,发现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的目标被极为重视,而相关的既判力理论、一事不再理原则、控审分离、程序正义等诉讼基本理念却被忽略。因此,笔者认为,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首先应当更新现有的思想理念。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不当出生案件大量涌现。但是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与不明确,不同法院对类似的不当出生案件作出的判决却存在较大差异。在审判中,应当仅将不当出生的请求权人限于不当出生儿的父母。对于不当出生案件中父母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将其认定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如果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认为侵害的是不当出生儿的父母的身体权。对于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缺陷儿的特殊医疗费、照顾费和教育费。如果不当出生儿的父母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不当出生案件大量涌现。但是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与不明确,不同法院对类似的不当出生案件作出的判决却存在较大差异。在审判中,应当仅将不当出生的请求权人限于不当出生儿的父母。对于不当出生案件中父母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将其认定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如果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认为侵害的是不当出生儿的父母的身体权。对于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缺陷儿的特殊医疗费、照顾费和教育费。如果不当出生儿的父母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6.
如何实现《海商法》与《民法典》的有效对接是修改船舶抵押权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尤其应当注意,由于个别船舶抵押权规则无法被一般担保物权规则简单地所兼容,需要对其作出有别于《民法典》的制度安排。其一,应当维持限制抵押船舶转让的规则,此时需要将交易安全置于立法价值的优先位置予以考量,但可以引入第三人涤除权保障船舶的交换价值能够得到再次实现。其二,应当在坚守司法保护主义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增添“司法变卖”此种途径帮助船舶抵押权实现。其三,应当创设船舶份额抵押权规则,并通过修改《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得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实质性平衡。  相似文献   

17.
田学仁 《科技信息》2009,(26):I0074-I0075
本文主要从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司法体制、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作为出发点,经分析,认为目前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障碍,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司法体制、公民的价值取向、社会治安和刑事资源的状况,有效监督司法程序,推动法治的进程,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的刘丽娜老师提出的我国应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更符合现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更能有效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防止非法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起码的人权,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已经存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这两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前程序简化不足、简易程序种类单一、简易程序中律师帮助不足等.我国刑事诉讼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简化诉讼程序.如设立治安法院快速处理刑事案件、采用辩诉交易等.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必须有正当程序作为保障,被告人的一些重要权利应当得到保障,特别是:无罪推定、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  相似文献   

19.
为了使邮轮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相关法律规定适应现代邮轮运输的发展需求,在明确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基础上,主要根据我国《海商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研究了邮轮承运人的含义、责任期间、赔偿责任、免责、赔偿责任限制等问题,最后提出我国邮轮承运人应当为其邮轮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提供第三方保障,增设邮轮保险项目,明确邮轮旅客直接诉讼的权利,确立中国公民海上旅行的刑事司法管辖制度等几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宁宵宵  叶欣 《世界博览》2009,(23):31-34
默克尔反对欧盟作出经济承诺 有着“气候总理”之称的德国总理默克尔一向被人们看作是推动全球气候合作的先锋力量,时任德国环境部长的她曾对《京都议定书》的达成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默克尔却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前做出了一个目光短浅的决定。在2009年10月底布鲁塞尔召开的欧盟峰会上,默克尔从出席会议的第一天便摆出一副令环保主义者大为震惊的姿态。她说,欧盟不应该在美国和中国都没有表明态度时,就明确地拿出一个用于抵御全球变暖的经济计划,不能轻易以具体的数字作为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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