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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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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的价值目标,涵盖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实践领域,司法在实现正义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可能走向正义的反面———非正义,并给社会道德及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司法活动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源于两个层面:一是司法制度的内在缺陷;二是司法制度的运作者———法官个人的因素。因此,规避司法道德风险,一要立足于制度改革,建立一个独立、开放的司法制度,二要通过法官伦理制度化培养法官优良品德,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相似文献   

2.
程序公正并不仅仅是追求实体公正的工具和手段,它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程序公正可保障、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可控制法官的恣意,防止人治在诉讼中的过度膨胀,可促进纠纷的真正解决。程序正义与效率均是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两者在价值趋向上既有矛盾,又有重合。  相似文献   

3.
司法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然面临的司法哲学模式。司法克制主义,由于它表现出的对法律规则及其意图的尊重,使法律有了相当大的可理解性和预期性,得到了广泛的尊崇;而司法能动主义表现出的最大限度地追求个案正义、弥补立法不足等优势也得到了众多支持者的垂青,于是这两种模式的激烈碰撞将法官带入了选择困境。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官应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以更好的实现法治,追求正义。  相似文献   

4.
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法官的品质影响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公信力要求法官必须信仰法律;法官的业务能力是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法官的神秘和亲民并重是构筑司法为民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宗旨是强调对法官施加较少的约束从而使法官能够广泛地运用自身的权力去促进公平。司法能动主义的宗旨给法官提供了能够进行广泛价值判断的空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能动过程中法官的价值判断是恣意的。本文通过分析法官在进行价值判断时的若干制约因素得出了司法能动过程中法官的价值判断是具有确定性的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6.
法官司法能力是指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本领。法官司法能力的内涵即是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时应该具有的能力类型,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能力。法官司法能力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我国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目标应是精英化,即培养和造就“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  相似文献   

7.
司法现代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实现司法现代化必须转变旧有的司法观念,对司法的本质、功能、运作及司法活动的固有规律有明确的认识和科学的定位,按照司法自身的规律和特征重新进行权力配置,转化司法职能,完善司法程序,使司法权回归裁判权的本质,改变法院工具的性质,而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  相似文献   

8.
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需要进行合同解释,但因我国《合同法》对有关合同解释问题的规定过于概括和模糊,导致合同解释的随意性很大,这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确保司法公正不利。在合同解释中,法官及仲裁人员应坚持以"理性第三人"为判断分析的立场和标准,以公平、正义及诚实信用等原则作为分析判断的基本原则,并正确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试从一个案例入手探讨司法实践中的合同解释问题。  相似文献   

9.
王超 《凉山大学学报》2002,4(3):30-33,37
正义通过法律予以实现,但归根结底还是靠程序正义加以实现。程序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内在品质之一,实际程序公开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然而考察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可以发现,诸如审判不公开、侦查不公开,证据不公开等诸多程序不公开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相当普遍,对此予以理性分析,寻其生长原因与相应对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0.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有其内在的法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证明;私法公法化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社会基础;分配的正义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内在要求;利益平衡机制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内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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