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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观点对于《物权法》第117条规定动产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的理解有立法矛盾和立法预留空间之争。通过对动产用益物权内涵和外延以及适用诸方面的考察和界定,其公示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动产租赁权可以纳入动产用益物权的范畴。且该制度于当下所倡导的低碳经济也有着深刻的现代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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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29条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赋予租赁合同这种债权关系以物权效力,这种立法的正当性在哪里?债权和物权的区分又在哪里?私法领域存在的其他的债权物权区分模糊的现象,比如提单,也许可以为我们重新思考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提供一个新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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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正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7,(4):46-50
用益物权是现代物权法的核心.然我国现行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存在缺陷较多。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对于正在制订的物权法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本人认为,完善我国用益物权立法,应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立足国情,以现行立法为基础,积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用益物权应由农用权、基地私用权、地役权、典权构成之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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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23条中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用益物权编中界定了采矿权的性质。虽然《物权法》对采矿权仅有一条概括规定,但在《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条文中却有用益物权的“因子”。采矿权是用益物权,首先明确采矿权是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其次要明确采矿权是以使用、收益为主要目的,具有排他性,不是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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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友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1(2):43-45,54
澄清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新近的债权论者提出了系统的论述,试图说明农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债权。然而,农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为其受发包人的限制,或者不具有可自主转让性,或者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而失其物权性质,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而非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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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并分析了主张物权与债权划分的相对性的几种表现形态,提出了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二元权利体系要加以坚持的观点。并从期待权、预告登记及买卖不破租赁等性质分析出发,对上述观点进行理论上的支持。文中最后简要分析了我国物权法的现行若干规定对上述观点的立法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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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农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大陆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农地使用权实质上就是土地的用益物权。可以尝试构建民族地区农村土地使用的地上权,考虑设立民族地区农村土地使用的永佃权,大胆推行民族地区农村土地使用的地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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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大陆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农地使用权实质上就是土地的用益物权。可以尝试构建民族地区农村土地使用的地上权,考虑设立民族地区农村土地使用的永佃权,大胆推行民族地区农村土地使用的地役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