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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制度是在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刑罚之一,其适用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和社会矫正。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保安处分制度或明或显的在我国法律中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出现。近年来,我国《新法修正案八》中的"宽严相济"思想以及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特别程序,都表明保安处分制度将不断地融入我国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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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一词是大陆法系的产物,"在罗马法中,就有关于在疯狂病发作状态下,杀害其生母的成年人如何处分的问题的讨论,这种以防卫为目的、有别于刑罚的监护措施,实际上初具现代保安处分制度的原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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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制度中国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保安处分中国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立法应该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包括保安处分的种类、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原则、程序性规定等;分则应规定各种具体措施,列于总则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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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丽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6,22(4):71-73
本文通过对我国保安处分现状的分析研究,对究竟应如何界定保安处分、我国刑法应否给保安处分一席之地进行探索,旨在倡导对我国刑法典中刑罚与保安处分进行二元主义的立法,也即对保安处分刑法化进行制度性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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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3,(5)
在我国,社区矫正诞生于刑事司法实践。社区矫正的早期试点被视为回家服刑,社区矫正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对此,我国学者质疑之声不断,一种新的观点应运而生,即从社区矫正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和防卫社会的视角出发,主张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防卫或保安处分措施。但前者存在拘泥于传统刑罚的强制性、严厉性之嫌,而后者又有社区矫正被泛化、扩大的倾向和司法实践操作难题。因此,理性的社区矫正性质界定应基于刑事政策的视角,即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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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新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3,(5):60-66
在我国,社区矫正诞生于刑事司法实践.社区矫正的早期试点被视为回家服刑,社区矫正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对此,我国学者质疑之声不断,一种新的观点应运而生,即从社区矫正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和防卫社会的视角出发,主张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防卫或保安处分措施.但前者存在拘泥于传统刑罚的强制性、严厉性之嫌,而后者又有社区矫正被泛化、扩大的倾向和司法实践操作难题.因此,理性的社区矫正性质界定应基于刑事政策的视角,即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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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其刑法典及刑事法律中对保安措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具有鲜明的司法性,且在坚持保安处分与刑罚二元论的前提下对部分保安措施采执行中的一元主义;台湾地区作为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大陆地区具有相同的文化传统和背景,其对保安处分的立法和实践对我国构建本土化的保安处分制度更是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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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是完全从功利论的角度主张彻底废除死刑的,但其理论存在着不足:以"感觉"为基础的功利论极易变种为支持死刑的理论根据,以功利优先于正义为特征的刑罚目的论给惩罚无辜留下空间,在生命观上强调人之生命的工具价值而忽视人之生命的神圣性。功利论应将"人之生命的神圣性"引入其理论,这样就可在抽象的刑罚制度层面将死刑排除掉,最终确保在以分配正义为原则的具体刑罚制度适用中彻底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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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主张以客观行为为定罪的基础,主观主义更侧重人身危险性的考量。根据我国刑法"行为是犯罪"模式的界定,应当适用客观主义进行定罪;基于刑罚的防卫目的,应当以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考量的重点,适用主观主义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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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绪兴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5):49-54
人类历史上出现了两个刑罚适用原则:罪行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罪行均衡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均衡,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均衡。两者产生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体现了对犯罪现象的不同认识水平,均具有一定的真理性。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是世界各国和我国共同的刑罚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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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丽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5,(1):50-54
我国自三皇五帝时期即已有了关于刑罚的记载,沿历史发展的脉络可将我国历史中的刑罚结构分为刑罚结构未形成时期、初步形成时期、发展时期和完成时期。我国形成系统的刑罚结构从西周时起,经历了秦汉、唐宋至明清的变迁,展现出从无序到有序到配置合理的变化,各种刑罚之间衔接合理,主刑与附加刑可互相补充形成完整的刑罚结构。各个朝代的刑罚结构均是在当时的立法思想和刑法适用原则指导下建构的,三者之间密切配合使各类刑罚有效地应用于实践,为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起到重大作用,对我国现代刑罚结构改革以适应逐步减少和废止死刑的替代刑罚结构设置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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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这一法律格言最先是由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提出来的。由此可以看出,刑罚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刑罚,刑罚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犯罪的强制措施,其理论方面的发展历史则源远流长,现笔者以刑罚的两大理论为契机,对刑罚及其适用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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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惩罚的是行为,而惩罚的是行为者”的观点,是对刑罚个别化的高度的概括,实现了以“行为为中心”到以“行为人为中心”刑罚理论的转换,体现了“防卫社会”的刑罚目的观,“人身危险性”成为实施刑罚的真正基础。在我国具体的司法语境下,刑罚个别化的司法实践活动离不开检察权重要作用的实现。检察权与刑罚个别化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也是实践刑罚个别化最便利、最适宜的方法;以“人身危险性”为重要参数,运用不同的司法方法和具体方法,检察权主导下的刑罚个别化司法实践活动,能够促进量刑建议、刑事和解、辩诉交易、非监禁化、刑罚解除等司法改革的发展;检察权通过介入对犯罪人的人格调查、数据分析、案件说理,为刑罚提供合理的依据,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实现社会正义和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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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6,(3)
新社会防卫理论是国际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该理论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的会议文件都有充分体现。新社会防卫论国际化刑事政策与"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之间的密切联系,国际航空安保公约深受新社会防卫论国际化刑事政策的影响。国际化视野下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具有国际性、建构性、时代性、安全性以及经济性。现阶段,我国惩治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刑事政策呈现四大基本现状:入罪化、罪名衔接不协调、"严打"政策、财产刑适用范围狭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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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法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胜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8(3):50-52
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念和危害的进行分析,可证明侵犯知识产权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私权和危害国家经济增长和人类进步的行为。我国刑法却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定位于轻微危害社会犯罪的范畴,对该罪的法定刑过轻。罪刑相当原则、适用刑罚的效益原则和TRIPS的要求决定了应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定位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并加重对该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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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是如此。诉讼契约充分体现了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同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通过重新定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能更好地发展和完善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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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禁刑体现了刑罚轻缓化、刑罚人道主义和回归社会的刑罚理念。20世纪以来,特别二战以后,非监禁刑在各国的刑事制裁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然而,非监禁刑在我国适用率较低、适用效果不够好,其重要原因在于非监禁刑的执行体制不够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