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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宗正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8,19(4):62-66
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情事变更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中一个必要的法律手段,也是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的有效法宝。我国立法并没有真正确立情事变更原则,是与我国现实生活中未出现大规模的因情事变更而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也与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干预有关,然现实立法与司法的矛盾问题要求我国法律建立情事变更制度。在情事变更立法中,应采取合同法方式规定,其地位亦应界定为合同法的一个原则,在立法确立情事变更原则,应注意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并要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应该是当事人主张请求适用,如情事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在履行期前已履行的,视为放弃。 相似文献
2.
情事变更原则是维护合同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合同履行中显得尤为重要,但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却没有予以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本文在探讨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在我国确立和完善情事变更原则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朱新华 《天津科技大学学报》2000,(2):74-77
:通过对情事变更产生原因的分析 ,说明情事变更原则已成为现代社会中处理情事变更问题是不可缺少的制度 ,应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之上尽快制定出一套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各国相通的情事变更的原则理论 相似文献
4.
罗文正 《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15(2):159-160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各国处理合同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很多国家都把情事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情事变更原则的本质是维护合同自由.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以维护合同自由为其指导思想.情事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情事变更原则,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情事发生变更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罗文正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2):159-160,162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各国处理合同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很多国家都把情理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情事变更原则的本质是维护合同自由。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以维护合同自由为其指导思想,情事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情事变更原则,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情事发生变更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情事变更理论学说众多,论调不一,究其根源,一是其由来已久,且系泊来品,在理解上各有千秋;二是在我国《合同法》中至今尚无相关立法。回顾已有的理论成果,固然有令人欣慰的一面,但其中也有不少观点值得商榷乃至批判,诸如情事变更的含义、称谓、性质、构成要件,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区别等问题都存在重大分歧,留下了较大的模糊空间。反思情事变更的现有理论,总结其立法实践的经验教训,消除立法障碍,避免误导司法实践,正是法律人的迫切义务。 相似文献
7.
耿华 《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5,18(11):182-184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已经被很多国家所确认.但是我国没有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这一制度对于适应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不能预见的状况,对于更好的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平,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都有很深远的意义.文章从情事变更的发展,法律要件,在我国的状况等角度,阐述了我们应该确立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9.
王艺洁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0-8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环境常使得原初缔结合同时的形势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情事变更原则的适当和适度应用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重要关注点。阐述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并探讨商业风险和情事变更的几点主要异同,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判定以及建议,以期对社会合同管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销售方式,随着经济危机的蔓延与房价的居高不下一直存在诸多问题。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于09年在司法解释中加以确认,但是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未必能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很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明文规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已经融入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迫切需要确立此制度。 相似文献
12.
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确立,意义非凡,在金融风暴的形势下更是弥足珍贵。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其适用条件应从严把握,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和滥用,以发挥该制度的真正功能。 相似文献
13.
情事变更原则通常被作为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定在合同法中,用以调整因缔约基础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形.然而,在合同领域外的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因物价大幅变动而导致的承包、发包方利益失衡,如能将情事变更原则规定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则对于解决此类纠纷,顺利开展我国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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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舒智勇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9,25(6):125-128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对于灾区民众在房屋毁损灭失后,剩余部分按揭贷款究竟应当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政策和保险制度陷入了困境。本文通过对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分析,指出应借鉴国外民法制度中的这一原则解决房贷难题,并提出了司法实务中操作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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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陈雅凌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1(5):28-30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厘清该制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法经济学视角,从科斯第二定理、理性人理论和效益最大化原则等方面论证了我国合同法设立情事变更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出该制度的设立是国家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正确配置,有利于理性人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慕德鸣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3(9):124-126
“变更违约金”的现行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从司法实践的视角探讨了变更违约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及其原因,并且提出修改“违约金变更”的立法建议以协调其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各国立法大都有所体现,但是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修正了大陆法系租赁权对抗效力。在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时,存在一个法定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租赁权的对抗效力只止于所有权变动的行为,而不具有对抗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美国、欧盟等都对基础设施原则加以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有效地市场竞争。然而,基础设施原则本身并不是一个普适性原则,其适用限定于特定类型的案件。虽然各国的反垄断法对基础设施原则的立法和具体实践有所不同,但总结各国的经验可以看出,此原则一般都适用于港口码头、电信和电力网络等设施。我国虽未在《反垄断法》中对这一原则加以规定,但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可以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