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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理论主要有三种学说,其中以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最具有代表性,物权形式主义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债权形式主义即所谓的折中说,我国根据现实国情选择债权形式主义来构建物权变动模式。笔者认为这两种模式本无优劣之分,只是各个国家基于交易安全和交易习惯的不同考虑选择不同而已。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互有借鉴,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加上公示公信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辅助能够较好地维护第三方的交易安全,但这种模式也并非无懈可击,本文以《物权法》第24条为引子,基于现实意义对物权变动模式进行评析,从现实中发现问题,剖析问题,提供试探性改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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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详细分析和论证在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解决无权处分而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来说明利用物权行为理论来驯服这个“精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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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详细分析和论证在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解决无权处分而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来说明利用物权行为理论来驯服这个"精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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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详细分析和论证在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解决无权处分而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来说明利用物权行为理论来驯服这个“精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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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菊生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3,16(1):66-69
文章主要从法律行为理论角度探讨了物权行为的内涵,认为物权合意独立构成物权行为,交付和登记非其构成要素。本文还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事实行为等相近概念之间关系进一步阐明其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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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应产生公信力,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在物权立法中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替代公示与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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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6,(2)
剖析处分行为的本质——"处分权人一次性有效行使",理清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争议焦点,将无权处分置于共同的基础进行探讨——债权合同及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明晰了在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系指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而非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中债权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会直接影响物权的安全性,但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应优先保护交易秩序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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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Z1)
目前我国立法确立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的立法模式.尽管我国目前仍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概念,但是在物债两分的背景下,物权行为独立性是现有立法和民法理论逻辑推导的必然结果,进而从逻辑和法律效果上来看,无因性理论也是值得吸纳的观点,未来我国结合恶意失权制度并对现有立法进行调整即可实现更合乎逻辑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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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观念从绝对到相对,物权变动模式从要件主义到对抗主义,是物权基本范畴的必然逻辑进化规律。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法理论上存在有机联系,具有内在的和谐性和一致性特点。物权公示制度在物权变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贯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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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本文在对各种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进行概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物权法》的条文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以债券形式主义为主的结论。最后,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进一步分析我国选择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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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47-51
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法律行为理论体系赋予物权行为的基本特性,存在于任何一种形式的物权行为。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必须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基本概念入手。物权行为是对物之处分,揭示的是人与物的关系,与债权行为揭示人与人的关系不同。决定物权行为效力的,只能是构成物权行为的四个要件,而不可能是其他,这是依据法律行为理论得出的结论,也是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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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系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民事立法对待不当得利制度的态度差别,取决于其如何看待物权行为理论。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区分,尤其是不当得利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存在,均以物权行为理论作基础。我国的债权立法既然承认不当得利制度,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就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唯如此,才能保证民法体系中债法与物权法逻辑结构的和谐与统一。 相似文献
15.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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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形式主义背景下无权处分与合同的效力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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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规则,在物权立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理论界对此问题提出过多种学说,而当前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表现出明确的立法倾向。基于物权法特有的法律属性,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物权法应以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和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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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当今大陆法系国家已经生效的几种物权变动模式各有其利弊。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既注重契合中国实际又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是值得肯定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