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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仍有很大不足,应当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确定无权处分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再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利用利益衡量方法,在对无权处分类型化的基础上确定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仍有很大不足,应当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确定无权处分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再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利用利益衡量方法,在对无权处分类型化的基础上确定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3.
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既涉及无权处分人、权利人以及受让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权衡,也需考虑对交易秩序与安全的维护。基于此,本文仅对动产买卖中的无权处分的效力进行分析与探寻。  相似文献   

4.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无权处分问题又一次推向争论的中心。无权处分行为仅指债权合同,《合同法》规定其为效力待定,《物权法》亦未改变这一看法。而该司法解释却“越位”采取有效说,但其理论依据显然不足。未来修法时,可将无权处分规定为效力待定,但第三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时合同有效,以实现无权处分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和多方权利人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并协调与平衡真实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旨在辨析现行法律制度下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问的关系,分析二者关系背后的正当性基础.同时指出善意取得制度在现行无权处分法律框架下的缺陷,并探究有效衔接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途径.  相似文献   

6.
无权处分问题被法学界称为"法学上的精灵",其曾经困扰台湾法学界五十载,经过王泽鉴先生的多次"拨乱反正",最终将其驯服。无权处分问题至今仍困扰着我国大陆法学界,其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是无权处分问题的核心。从宏观的角度看,无权处分制度既涉及《合同法》领域又涉及《物权法》领域;从微观角度看,无权处分制度不仅涉及无权处分人与财产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涉及无权处分人和无权处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涉及法律不同价值之间衡量取舍。  相似文献   

7.
剖析处分行为的本质——"处分权人一次性有效行使",理清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争议焦点,将无权处分置于共同的基础进行探讨——债权合同及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明晰了在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系指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而非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中债权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会直接影响物权的安全性,但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应优先保护交易秩序安全。  相似文献   

8.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存在无效、有效及效力待定三种学说。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并赋予无权处分合同待定的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学说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显露出其固有的不足。既然无权处分合同的性质为债权行为,那么其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无权处分合同应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中脱离,而成为有效合同。《合同法》第51条受到诸多指责,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践行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9.
无权处分制度是民法学上一项十分复杂的制度。《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颁布后,学者就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关于其效力问题,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区分负担行为说和处分行为说、完全无效力说和效力待定说。  相似文献   

10.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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