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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红文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6,(5)
结果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比较有争议的概念,是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既遂类型之一,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结果犯。结果犯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不仅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必须发生由此行为引起的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是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的既遂类型,但这种划分与刑法的规定及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不符,其关系必须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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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有形式说与实质说之分.形式说难以成立.实质说语境下的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侵害法益可能性的大小不同.环境刑法设立抽象危险犯应当予以肯定:是周延保护环境法益的需要;是社会现实的需要;是完善、丰富环境危险犯理论的需要;也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在设置抽象危险犯时,不能将其上升为环境犯罪的普遍形态;对环境犯罪抽象危险犯的刑罚不宜过重;抽象危险犯应限于故意抽象危险犯,不应包括过失抽象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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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以及导致的危害,迫切要求刑法及时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惩治。本文论述了我国在环境犯罪中建立危险犯的必要性,并建议在立法中确立过失危险犯和单位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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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公认的危险犯,而危险犯又是理论上争议颇多的问题。本文试从放火罪着手,探究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定义、危险犯特征及停止形态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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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如何界定,刑法理论界的观点纷繁复杂,文章分析了具有较大影响的几种观点及其反驳意见后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通常由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该定义一方面揭示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本质,与纯正不作为犯相区别,且简明扼要 另一方面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了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 相似文献
7.
张琦 《西安联合大学学报》2014,(2):78-82
针对危险犯危险状态产生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三种学说:实害犯中止说、危险犯中止说、危险犯既遂说。对这三种学说进行介绍和评析,认为危险犯既遂说比较合理,同时也对危险犯的法条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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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秒纯正不作为犯。同作为犯相比,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较为薄弱,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许多问题更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本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规范结构,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及其立法完善四个方面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作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以不作为形式实行由作为也可构成的犯罪,它违反的是一种隐含性的,没有明规定在刑法条中的特殊的“命令性规范”。正因为如经,处。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宜在法总则中设专条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0.
左禄山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64-69
“准中止犯”是由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客观情况的介入或行为性质所致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主观特征表现为犯罪中止行为是基于行为人意志所为,其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做出了真挚努力但其防止行为与犯罪既遂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准中止犯是中止犯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应该在相关的法条中对其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1.
罗洁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0(3):72-73,78
从我国新刑法中确认的危险犯条款中进行分析,得出了危险犯所具备的四个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有危险之意图,即恶意危险、行为人必须已着手于危险行为之实行、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未发生实害结果、危险犯具有法定性。 相似文献
12.
冀莹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1(5):11-14
对亲手犯概念、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亲手犯的本质体现为刑法规范确认下的主体身份与犯罪行为的牵连性,二者缺一不可,如同一线相牵。受贿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属于亲手犯类型。亲手犯可分为真正亲手犯和不真正亲手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属于不真正亲手犯,且并不排斥间接正犯的存在。亲手犯与身份关系密切,亲手犯与身份犯存在交叉关系,对二者关系的认定应结合身份犯罪的内在特性谨慎进行。 相似文献
13.
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动用刑法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经历了由简到繁、由粗到细的过程;现行刑法规定了典型的环境犯罪和与环境有关的犯罪,最高司法机关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环境日趋恶化的现象、(相对)严密的法网与少量的司法判例,折射出环境刑事司法的问题;究其原因,有对环境破坏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误认,也有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冲突。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出路,一是危险犯的确立,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二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4.
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袁彬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3-36
传统的既遂构成要件说在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上面临着理论的困境,应为目的说所代替。犯罪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直接目的是任何一个直接故意犯罪所必需的,并且只有一个。犯罪直接目的的实现是犯罪既遂与否的判断标准。根据既遂的目的说,我国犯罪既遂类型可分为着手犯、行为犯、危险犯和实害犯。目的犯的既遂标准是目的犯直接目的的实现,而非法律所规定的间接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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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7(4):22-26
在风险社会下,法益概念出现了具体向抽象、个人向超个人、人本向非人本的时代嬗变;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中正日益增多,但也遭受着传统刑法的种种质疑;抽象危险犯是对风险社会特质的有效回应,其功能吻合于风险社会中对犯罪的认定,而且其弊端是可以采取恰当的刑法解释方法避免的。 相似文献
17.
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是外在表现甚为相似的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二者存在着概念、特征、处罚原则等方面的差异. 相似文献
18.
刘爱童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2,7(1):21-26
最近"两高"《补充确定罪名(五)》已将《修正案(八)》第22条所规定的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此处的危险驾驶的"危险"与《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危险方法的"危险"的内涵与外延是迥然不同的。所以对"危险驾驶罪"之罪名,司法罪名所指的此"危险"并非学理罪名所指的彼"危险",二者之间的区分不容混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飙车"行为属情节犯类型,"醉驾"行为属危险犯类型,对醉酒的认定应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这一标准不能因人而异进行反证;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如果在"客观超过要素"的罪过支配下,发生了实害结果,即可构成其他犯罪。其类型有二: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具体所涉罪名,前者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者为"交通肇事罪"。但本条是纳入《刑法》第133条中加以规定。因此,对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罪过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以"过失"为一般,以"故意"为例外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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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化犯概述
学界对转化犯的定义各不相同:如王作富教授认为转化犯是指在刑法上将行为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后有出现了新的情况而嬗变为另一犯罪而依彼罪论处;储槐植教授认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犯罪故意,行为实施过程中发生性质转化而改变罪名的犯罪形态。”;也有学者将转化犯定义为是指某一较轻的犯罪,由于法定条件的出现, 相似文献
20.
危险驾驶罪涉及抽象危险犯这一较为复杂的刑法理论,抽象危险犯理论对于风险社会中国家管理职能的发挥,以及刑法指引作用的加强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结合抽象危险犯理论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细致的思考,限制该理论的适用范围,完善定罪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