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不同立法体例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其在中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深入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针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几点意见,以裨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世界各国的许多学者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采用的模式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并且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我国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4.
程玮 《海峡科学》2006,(4):35-3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最早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异议登记制度。从我国现行法来看,虽然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已有不少,但就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尚属鲜见。2005年7月的《物权法》草案(第四稿)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有利于科学完善与正确实施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5.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物权法,完善民事立法,对我国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意义和作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在物权变动规则中,应确立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重构一个与行政管理权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用益物权体系,建立我国的典权制度,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体系,增加交易、融资途径,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6.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其目的在于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它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我国《物权法》虽然从预告登记的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相对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其加以修改完善,以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7.
李庆锋 《科技信息》2009,(2):270-270
《物权法》的施行并未解决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统一问题,而在实践中,分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理论与实践的考查,提出我国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统一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统管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宜。  相似文献   

8.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全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变更、废止为目的的请求权而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对该制度理论进行研究,提出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途径和方案。  相似文献   

9.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世界上有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两种模式.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登记要件主义.登记簿在不动产登记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证明物权设立及变动的重要依据,其记载内容是物权登记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作为权利人享有房屋物权的证明,其补发的程序应当是严谨的,而不应当是随意的.登记机构应履行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义务.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登记不仅有物权变动的登记即移转登记,而且包括其他事项的登记如宣示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等。学者在论及不动产登记之效力时,多述及移转登记之效力,而对后几种登记之效力似乎不为重视。我们拟从移转登记和保障登记两个方面总结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对不动产法提出一些分析,并与中国的物权法草案建立联系。  相似文献   

11.
潘醒 《甘肃科技纵横》2005,34(4):89-89,62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物权登记制度中一个极易造成误解的问题,公信力原则乃法律为保护交易的安全,以登记权利视为正当的原则。登记的公信力,乃是为保护因信赖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第三人及他人而设,公示公信力是以权利的推定力与形式的确定力为逻辑起点的。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是不动产交易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这类权利有遭遇各种中间权利处分的危险。其根本原因在于,此类权利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内含于某些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登记制度也是这些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对此风险,法律一般利用预告登记、损害赔偿以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等制度加以对抗。其中,预告登记有明显的优势,不但能够保障合同目的实现,而且防险成本低,这正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13.
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应产生公信力,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在物权立法中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替代公示与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14.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15.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16.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德国,而后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它通过对物权人处分权的限制,有效地保全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的实现,同时采相对无效主义,保持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有利于民法公平、效益价值的实现。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立足于其价值内核,以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的功能。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大致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应将所有权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的成立要件;而对抵押权登记,则只作为对抗要件,即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将债权物权化,为保全一种目的在于移转、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的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中,因当事人双方就债权契约的成立与物权行为的履行间尚有一定时间差异,故常有债务人将不动产另作处理,如一物二卖,并将产权移转登记于后债权人的情形.此种状况,对原债权人甚为不利.鉴于此,法律上设有预告登记制度,对原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之债权请求予以保全.  相似文献   

19.
缪素娟 《科技信息》2008,(9):233-234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物权变更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完善明确而具有一般性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善意第三人能够优先于原所有权人而取得物之所有权的制度规则。本文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沿革,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动产善意取得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物权方面所作的突破进行了介绍。  相似文献   

20.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引起了许多是是非非,从其与物权行为的关系,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与公平诚信原则的关系及其在社会生活层面的作用看,对它的非难不足为道,但它自身也有局限性,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与法治生活中,需要加以改良,以其为底色,透过其他制度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