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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23条中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用益物权编中界定了采矿权的性质。虽然《物权法》对采矿权仅有一条概括规定,但在《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条文中却有用益物权的“因子”。采矿权是用益物权,首先明确采矿权是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其次要明确采矿权是以使用、收益为主要目的,具有排他性,不是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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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的理论渊源的探讨,阐述了物权行为独立 性和无因性理论的优点和不尽,并对采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立法例和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例 及持折衷主义态度的立法例进行了评述,认为,我国物权立法采折衷主义即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 相结合,更符合我国的实际,与现代民法、判例和学说之最新发展趋势正相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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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正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7,(4):46-50
用益物权是现代物权法的核心.然我国现行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存在缺陷较多。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对于正在制订的物权法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本人认为,完善我国用益物权立法,应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立足国情,以现行立法为基础,积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用益物权应由农用权、基地私用权、地役权、典权构成之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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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勇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3):37-41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方法和手段.我国<物权法>在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已宣示性地规定了几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类型,它标志着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在立法上的最终确立,极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蕴.但该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可行,值得我们追问和反思.在对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类型化进行具体评析、理性省思的基础上,结合本土资源,继受传统民法上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理论要旨,重构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以期为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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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应产生公信力,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在物权立法中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替代公示与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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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债权合意外,还需当事人另外就物权变动做成一个物权合意,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在物权形式主义下,若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需要债权行为、物权合意以及公示。这与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下的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有很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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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11(2):18-24
物权行为理论自产生之日起便备受质疑。物权行为的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是这一理论的两大基石,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质疑,也主要体现为对这两大原则的论争。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对物权行为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例。中国实证法已认可了物权行为理论,如《物权法》以实体法形式确立了物债二分的体例,《民事案例案由规定》则从司法政策角度明确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但中国立法中有关物权行为的规定存在模糊性和混乱性,对此,有待于在未来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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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上,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之一种,本文通过考察国外及台湾地区民事立法有关留置权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现行民法中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并通过对留置权几种情形的具体分析,提出我国物权立法中留置权适用范围的个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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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深入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针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几点意见,以裨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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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菊生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3,16(1):66-69
文章主要从法律行为理论角度探讨了物权行为的内涵,认为物权合意独立构成物权行为,交付和登记非其构成要素。本文还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事实行为等相近概念之间关系进一步阐明其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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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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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形式主义背景下无权处分与合同的效力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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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书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21,28(4):84-88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内容,其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清偿顺序在理论界与实践中一直广受关注.《民法典》物权编回应了社会公众与司法实践的需求,删掉了多个抵押权并存时清偿顺序"同日同序"规则,明确了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但囿于我国对动产中间价款抵押权的实践经验的缺乏,《民法典》物权编在引入中间价款抵押权制度时,在规则设计上过于简单,不足以处理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形.同时,该制度还会增大其他担保物权的不确定性,影响相关权利人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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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存在很多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麻烦:2000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虽尽可能地对担保法的不足和错误规定进行了弥补和纠正.但仍有许多规定不合时宜,急需完善.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之担保物权编在继受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修改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不足,使我国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变得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