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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存在无效、有效及效力待定三种学说。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并赋予无权处分合同待定的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学说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显露出其固有的不足。既然无权处分合同的性质为债权行为,那么其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无权处分合同应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中脱离,而成为有效合同。《合同法》第51条受到诸多指责,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践行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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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民法通则颁布以前的我国大陆,采用法国的意思主义模式,台湾采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香港、澳门实行的是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大陆实行效力待定原则;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及出卖人事后能否取得处分权;澳门实行无效原则,但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无效变为有效;台湾法律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理论和实务上都属于效力待定原则;香港法律从实际需要出发,实行权利瑕疵担保原则,由此可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存在三种原则:完全有效原则、无效原则和效力待定原则,大陆民事立法应取消效力待定制度,实行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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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问题被法学界称为"法学上的精灵",其曾经困扰台湾法学界五十载,经过王泽鉴先生的多次"拨乱反正",最终将其驯服。无权处分问题至今仍困扰着我国大陆法学界,其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是无权处分问题的核心。从宏观的角度看,无权处分制度既涉及《合同法》领域又涉及《物权法》领域;从微观角度看,无权处分制度不仅涉及无权处分人与财产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涉及无权处分人和无权处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涉及法律不同价值之间衡量取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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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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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形式主义背景下无权处分与合同的效力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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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6,(2)
剖析处分行为的本质——"处分权人一次性有效行使",理清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争议焦点,将无权处分置于共同的基础进行探讨——债权合同及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明晰了在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系指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而非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中债权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会直接影响物权的安全性,但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应优先保护交易秩序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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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平延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4(1):43-45
相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来讲,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完全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我国新《合同法》对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如何区别和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有效地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扩大了市场交易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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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既涉及无权处分人、权利人以及受让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权衡,也需考虑对交易秩序与安全的维护。基于此,本文仅对动产买卖中的无权处分的效力进行分析与探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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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使用面广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种担保方式。实践中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以及违法进行关联担保的情形下,保证合同效力认定是难点。分析保证合同自身的生效要件以及其无效与可撤销情形,比较新旧公司法中义务主体、对外保证担保的债务范围、公司正当的保证担保程序规定等相关问题,确认公司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为基础,同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及其交易〉--j惯。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进行关联保证担保交易,不能简单认定其为无效合同,倘若合同内容本身合法且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出于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目的以及促进交易的角度,应当认定该保证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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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无权处分情况之下处分合同有效,至此,善意取得制度以合同有效为构成要件的阻碍已经消除.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在于“善意”,是法律对实务中这种特殊现象的一种总结和对交易安全的特殊保护,与合同的效力并无逻辑关联;此外,判断合同的效力不应区分买受人的善意与恶意,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时仅仅只能对出卖人是否愿意与之签订合同的负担行为有认识,对出卖人是否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的处分行为永远是“善意的”;在出卖人“善意”出卖他人之物的场合,可以依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来进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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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本质上体现的仍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出的有别于民事合同的规定使得口头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可变更可撤销的劳动合同以及效力待定的劳动合同等状况失去了法律的应有保障。本文拟从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及其现状出发,针对劳动合同性质、成立与生效的分析,重新确立劳动合同的效力标准及效力状况,并提出善意欺诈劳动合同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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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交易时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效力并不当然无效。对合同的效力评价,需考虑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国家、社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就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区分,同时还需从构成合同要素来区分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应修改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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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彩云 《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1):30-31,34
《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而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应当通过立法将他们协调起来共同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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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方秀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07,29(6):93-96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登记与否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出卖依法自建的房屋,即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也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应属无权处分,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况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