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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欣婷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15)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公司实践中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我国的新《公司法》对此也给予了足够的关注,新建了一系列制度对其进行了立法上的完善,股东派生诉讼权制度就是其中之一。但任何权利都需要一定的合理限制,股东派生诉讼权也不例外,文章将试着通过结合世界各国立法体例重点分析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限制以及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徐元琳 《贵州科技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8,3(4)
我国新《公司法》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化接轨的需要,它对于制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员滥用其权利,平衡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是,该制度在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的范围、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前置程序等几个关键问题尚待进一步地完善。因此,文章在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该制度在适用中尚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并合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新《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保护少数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各国公司法的重要任务。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国外和港台立法经验,完善股东抗辩制度,建立健全股东代理制和特别调查制度,加强对少数股股东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4.
董帝銮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27(1):139-14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是股东的一项权利,基本价值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虽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困难。文章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理论的阐述,分析了我国目前股东退股的立法现状及局限性,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新《公司法》第75条首次规定,对公司的特别交易持异议意见的小股东提出股权回购的法律保护,这一规定在我国《公司法》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遗憾的是,新《公司法》仅仅是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新《公司法》也没有对股权回购的程序作出规定。因此,本文尝试对股权回购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本文从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性质的界定及其对现有法律的突破为切入点论述了对股东派生诉讼被滥用防止的一些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7.
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享有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在理论上和实践过程中尚存在诸多阻却因素。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法,主张应在逐步完善派生诉讼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成熟的股东派生诉讼法律体系,使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相似文献
8.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
李彦芳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6(11):183-184
总结和阐述了我国《公司法》修订后体现出的新特点:一是进一步凸现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二是健全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三是加强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0.
马军红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9(4):55-57
我国在2006年1月1日实施了新的《公司法》,新《公司法》首次设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实践来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诉权滥用即是其中之一。我们应当借鉴美、日相关制度,从法律上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权滥用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1.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小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时常受到大股东的侵害."新公司法"通过完善表决制度、增加对小股东的司法救济等措施,建立起对股东权利平等保护的完整机制,对保护小股东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新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仍有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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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专章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若干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以便从另一角度强化董事责任。但是,新公司法在强调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董事利益的保护,另外关于董事责任的规定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4.
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理论从控制股东的角度平衡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控制股东设置诚信义务,规范其行为,遏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力,以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我国新《公司法》修改借鉴国外关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相关规定,以明确条款确立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对请求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以上规定并不明确,存在不少疏漏之处。为了确保公司理性顺畅退市,使得无法继续运营的公司能够按照既定规则退出市场经济的竞争舞台,使得资本得到更加合理的运用,文章对《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法条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其中的一些疏漏,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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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我国初步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为保护公司利益提供了一种有效途径,但制度设计尚有不足和漏缺之处,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即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原告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丁林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2,(10):31-32
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股东不再是公司的最终控制者,股东基于公司法规定的权利要受到限制。同时,基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股东享有参与破产重整的权利。立法对股东权利的配置应该协调统一,避免权利冲突,同时要兼顾各方利益,保障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