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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勇敏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2(3):9-10,17
情势变更是合同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一些案例,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界定、来源、适用条件及后果进行分析,并同不可抗力、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作比较,力求能够从理论与实践上较为全面埂用把握情势变更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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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启迪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21,13(1):43-48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并不是泾渭分明、截然分立的,二者存在交叉地带,司法实务中无法避免地会出现二者适用竞合的情形.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比较法上共有两种规范模式,中国采用了二元论的规范模式.然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将不可抗力排除于情势变更的范围之外,是我国立法的不当原创,一直为人所诟病.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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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减少合同纠纷、规范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平衡由于各种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等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首次以条文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目前,学术界对情势变更的含义、适用、效果灯诸多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此,很有必要做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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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正义之人文关怀的彰显,有效地缓和了契约必守的刚性.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没有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履行障碍,因不具有不可克服性而不属于不可抗力;它仅造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上的履行障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客观性标准及裁量性标准,属于情势变更.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可以有效地矫正因房贷政策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失衡,实现合同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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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顺增 《浙江科技学院学报》2012,24(5):368-372
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法体系内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可抗力、法定解除等相关制度易发生混淆。通过案例分析并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得出以下结论:情势变更制度与因重大误解而可变更、可撤销制度存在竞合可能,与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可撤销制度差别显著;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易混淆的原因在于依大情势说情势变更包含不可抗力;"小情势"-商业风险+政策法律变动≈司解二第26条界定的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制度与法定解除制度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涵义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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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浅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21,28(2):97-105
在相关纠纷多发的背景下,就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而言,情势变更制度自身的功能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供了适用可能,我国建筑业的发展现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身的特殊则凸显了适用必要.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需满足事实、时间、责任、预见及公平等条件,方可发生程序法及实体法上的适用效果.而对于情势变更在不同计价方式合同中的适用、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时的适用及适用后的效力选择、损失分担等适用困境,则需进一步明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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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契约严守是一个被各国民法普遍接受的原则。但有时,遵守合同可能引致违背公平、有悖正义的现象发生。情势变更原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使其可以直接纠正不公平和不正义。本文以民法的人文关怀为视角,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以期对其理解有所裨益,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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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华 《天津科技大学学报》2000,(2):74-77
:通过对情事变更产生原因的分析 ,说明情事变更原则已成为现代社会中处理情事变更问题是不可缺少的制度 ,应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之上尽快制定出一套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各国相通的情事变更的原则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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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华详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1999,(1)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合同履行困难或一方严重违约时的一种补救措施,它对于挽救合同,避免损失,妥善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困难,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论述了我国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含义、作用、原则、法定条件、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并进行了国际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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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已经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确认,虽然各国在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立法和实践上都有差异,但对合同的实质正义的追求是共同的。我国虽然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以及有关会议纪要的规定都在客观上承认了情事变更原则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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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弭条约文本的“立法空白”,解决跨体制条约规则的冲突,增强条约用语的可适用性,WTO争端解决机构突破主流的“文本主义”法律解释方法,在晚近的争端解决中多次援引以“演化解释”为代表的习惯解释规则,形成条约解释方法灵活多样,且不拘泥于体制内规则的新趋势,使国际法规则呈现出类似国内合同法的情势变更特性。这在促进争端解决的同时,也产生了边际成本,需要在实践中对其适用条件和路径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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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理论学说众多,论调不一,究其根源,一是其由来已久,且系泊来品,在理解上各有千秋;二是在我国《合同法》中至今尚无相关立法。回顾已有的理论成果,固然有令人欣慰的一面,但其中也有不少观点值得商榷乃至批判,诸如情事变更的含义、称谓、性质、构成要件,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区别等问题都存在重大分歧,留下了较大的模糊空间。反思情事变更的现有理论,总结其立法实践的经验教训,消除立法障碍,避免误导司法实践,正是法律人的迫切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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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销售方式,随着经济危机的蔓延与房价的居高不下一直存在诸多问题。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于09年在司法解释中加以确认,但是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未必能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很好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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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正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8,19(4):62-66
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情事变更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中一个必要的法律手段,也是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的有效法宝。我国立法并没有真正确立情事变更原则,是与我国现实生活中未出现大规模的因情事变更而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也与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干预有关,然现实立法与司法的矛盾问题要求我国法律建立情事变更制度。在情事变更立法中,应采取合同法方式规定,其地位亦应界定为合同法的一个原则,在立法确立情事变更原则,应注意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并要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应该是当事人主张请求适用,如情事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在履行期前已履行的,视为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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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维护合同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合同履行中显得尤为重要,但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却没有予以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本文在探讨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在我国确立和完善情事变更原则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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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但是,作为善意物权人的买受人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同样重要。而且,登记对抗的公示方式业已成为各国立法的主流。我国《合同法》虽然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依据现行法律和立法精神,我们认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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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势变更原则的一些认识许民慧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遵守将合同变更乃至解除的原则。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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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化教学中,电教媒体是现代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科学手段.作者根据多年的电教实践,重点论述了电教媒体在教学中的适用原则及优化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