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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侠 《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3):108-111
善意取得制度是确定动产所有权归属的一种方式,一旦适用就可以确定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仅不享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追及权,也不得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过错人赔偿其损失,所以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原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双方利益得失,判断什么条件下适用,这要求掌握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件,通过对司法考试案例及其它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将已熟知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归纳成一条逻辑判断锁链无非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好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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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晓娜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0)
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多受非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是占有人,相对应不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人应为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方法取得不动产,自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过程,《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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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66-68
善意取得制度是制定和实施《物权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着重讨论《物权法》第九章的相关内容,主要对善意取得是近现代民法广泛采用的一项重要制度作出分析和概述,并对动产与不动产以及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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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英宏 《湖南理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91,(1)
中国喜剧电影一直不太兴旺。只有一种以娱乐歌颂性为主的喜剧《五朵金花》、《李双双》、《打铜锣》、《喜盈门》等繁荣过一阵,受到观众喜爱。由于这种喜剧形式生动活泼,格调清新明快,内容新鲜别致,又间或出现一些善意的讽刺和幽默,能引入发笑,被人称之为“歌颂性喜剧”。进而出现了这样的定义:“社会主义的喜剧文学是在批评落后事物的同时,以歌颂正而人物为主的新型喜剧”。事实上,电影喜剧是在歌颂正面人物为主的同时,批评落后的人和事物,甚至纯粹歌颂新人物新事件,这种喜剧在今日中国已发展成一个重要流派,自成格局,自有特色。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轻喜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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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经常外出听课,发现在课堂朗读训练中有些老师不约而同地这样指导学生朗读——学习《一夜的工作》,教师问:“你能读出热爱周总理的心情吗?”学习《“精彩极了”和“糟糕透了”》,教师问:“你能读出‘我’伤心的心情吗?”学习《盘古开天地》,教师就问:“把我们崇敬老祖宗盘古的心情送进课文里去读出来,好吗?”……此类要求不一而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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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16,(7)
正善意的嫉妒,可能比它的令人愉悦的对立面钦佩更加激励人心,使人上进!不论在东方还是西方文化中,嫉妒都被当作一种负面心理。心理学家和儿童教育专家也纷纷指明了嫉妒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并设计了种种克服嫉妒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嫉妒真的是完全的负面心理吗?有没有一种可能,适当的嫉妒可能比钦佩更加激励人心,使人上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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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需要修正和完善。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重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介绍了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及扩大的范围,并举实例对善意取得进行了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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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3)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其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已制定了《物权法》,但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文章主要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学界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方面论证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具体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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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婚后共同所有制的适用以及婚姻传统、习俗等因素影响,夫妻共有之不动产往往登记在一人名下,造成隐名共有人的大量存在。而一旦显名共有人为私自处分之行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使隐名共有人无力对抗善意之第三人。为解决此困境,文章以一案例为发端,继而在解构三方权利主张之同时分析了相关制度。最后文章试以《婚姻法》与《物权法》立法理念冲突为根源分析,并以调和此项冲突为价值目标,从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对完善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相关探讨,以期对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权利之保护提供有益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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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经历了从“手护手原则”发展到《德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真正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其特定的价值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日渐频繁的交易的安全。而在我国,《物权法(三审草案)》中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有瑕疵,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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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系动产已经由出让人交付给受让人,"交付"是否包括占有改定这一交付方式,一直是学界争议的问题之一。对此问题,学界有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类型化说、共同分担损失说等观点。否定说充分注意到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所导致的问题,限制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能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并平衡所有权人与受让人的利益,否定说更为可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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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也在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是一种在所有权与交易安全之间的一种衡量与选择,有条件的牺牲了所有权而保护了交易安全。而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中,有关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即是对该问题加以讨论,从而得出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相较于其他的交付方式而言既未使原所有权人受到更大的损失,也同样并不能说明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及信赖有任何的瑕疵足以造成其应该与其他交付方式下的善意取得区别对待。所以,应该认同即使采用占有改定的方法进行动产的交付,仍发生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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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经过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已突破了动产交易领域的限制,延伸到不动产交易领域。经过历时十四年的艰辛努力,我国的《物权法》终于在2007年3月面世,并于10月1日正式启动纳入人们的生活领域当中,在这部新鲜出炉的法律当中用立法肯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许多学者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在总结前人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